看護工

 80 歲免巴氏量表聘請外籍看護工因朝野無共識,最終修正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對此民間團體反應兩極。家總發出聲明表示反對,主張外看聘僱資格不應以年齡為準,應將之納入長照體系管理。

相關立委也認為以年齡作為放寬標準,可能使80歲以上的輕度失能者大量申請看護工,排擠到重症及重度失能長者家庭。

就未來聘僱資格可能放寬,家總建議長照家庭採「階段性照顧安排」,輕中度失能階段,先運用居家服務和日間照顧,讓長者保持社會參與,到重度階段再聘請外籍看護,避免長輩自主能力退化太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今年推出「勞動文化.活動賞」系列活動,5 月起陸續開跑。在移工部分,除照顧技巧提升、模範移工選拔移工野餐會預計 9 月至 10 月間辦理。及預告現正進行勞動大學的籌備開設移工、職安衛、勞動條件、身心障礙等不同領域課程

臺北市外籍移工以家庭看護工居多,日常溝通尤其重要。為協助他們儘速適應工作及生活,課程方向將以語言、烹飪、文化風俗等面向為主,預計 5 月完成。

 

根據衛福部公布的數據,根據2023年5月底最新統計,長照需求人數推估84.2萬人,且2026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在高齡化、少子化之下,依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統計,國內長照需求者中,聘僱外籍看護工者約占3成左右,比例相當高。

(一)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內容

依勞動部函釋意旨,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僅包括被看護人生活照料及與監護工作有關而不涉及營利性質之事項,若經查獲雇主使看護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屬實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簡單說是外籍看護工主要工作照顧病患、協助醫療服務、日常生活照顧等工作。也就是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之照顧工作及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

不可從事: 如打針、抽痰、導尿等侵入性治療…等醫療行為及照顧寵物、協助洗車、接送小孩上下學等與照顧病患無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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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籍家庭看護工來台資格

來臺年齡
移工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家庭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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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關係 

家庭裡能夠有資格幫被看護人申請外籍看護工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子(女))。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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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看護者的申請看護工資格 : 

1.醫院須開具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

2.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3.年齡80歲~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求。

4.年齡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5.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6.持重度以上(含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延伸閱讀 : 特定身心障礙不用巴氏量表 直接申請外籍看護工

 

【 外籍看護工巴氏量表到宅評估】

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植物人
 (4)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免醫療機構評估與免巴氏量表對象 】

(一)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二)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三)原本12項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外,將失智症放寬至輕度及肢體障礙級罕見疾病不限病症及呼吸器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

另外針對曾聘僱家庭看護工且被看護者為75歲以上長者,以及被看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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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流程

【入境前流程 】

1.開診斷證明書

2.送長照中心

3.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4.勞動部核發招募函

5.在台辦事處文件認證

6.來源國文件審查暨驗證

7.外勞入境前健康檢查

8.外交部核發入國簽證

9.訂機票、劃位

10.確認外勞入境日期

11.通知雇主外勞入境日期

12.外勞入境作業安排

 

【入境後流程 】

1. 接機

2. 入國3日內健康檢查

3. 申辦居留證

4. 辦理入國通報

5. 送工報到,與雇主辦理交接手續

6. 辦理聘僱許可

7. 6、18、30個月健康檢查

8.協助辦理外勞居留證延期

9.協助安排外勞離境相關事宜

 

(六)申請外籍看護工所需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 被看護者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 被看護者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 。

 

(七)雇主負擔費用:外籍家庭看護工費用/薪資

113年01月01日起適用

項目 雇主負擔費用 外籍移工負擔
工人每月薪資 20000元
外勞每天平均日薪 916 元
加班費 $2668元(667×4)
就業安定費(季) 2000元
健保費(月) $1286元 392
職災保險(月) $45元
特休 每日$667元x7天(一年7天)
機票 依時價
體檢費 2000以上(依醫院單位收費為主)
居留證規費(年) 1000元上(依政府單位收費為主)
護照 依各國辦事處收費為主
服務費 第一年 1800元

第二年 1700元

第三年 1500元

接送機 依報價
生病接送 實支實付

(八)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助有哪些?

(1)因應外籍看護工薪資調整補助:

勞動部為了因應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調整之影響,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於一定期間內提供外籍看護工家庭薪資補助,以減輕其經濟負擔,只要是111年8月10日至114年8月9日期間有聘僱外籍看護工雇主,且有符合以下資格即可申請補助。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 補助金額 】

  • 經濟弱勢:同1名被看護者,每月3000元為上限。但聘僱未滿1個月者,每日新臺幣100元。
  • 一般雇主:同1名被看護者,每月1500元為上限。但聘僱未滿1個月者,每日新臺幣50元

同一名被看護者,由符合補助資格之同一或不同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且申請補助者,應依核發聘僱許可先後順序及前項基準發給補助金額;其累計補助期間及總金額如下:

  • 經濟弱勢:同1名被看護者之補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3年,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180000元。
  • 一般雇主:同1名被看護者之補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4個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

同一名被看護者,於111年8月10日至114年8月9日期間,分別由一般雇主及經濟弱勢雇主聘僱,且均已申請補助,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00元。

 

(2)長照服務-長照4包錢補助

長照2.0有提供所謂的長照四包錢服務第一包錢照顧及專業服務第二包錢交通接送第三包錢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第四包錢喘息服務

第1包錢補助:照顧及專業服務

依失能程度二至八級補助約每月1萬元至3萬6千元(只能限用於復能服務、進食與吞嚥照護、營養照護等「專業服務」項目才有補助)。

第2包錢補助:交通接送服務

符合以下: 住在偏遠地區且為二級以上的長照個案者及住在其他地區但為四級以上的長照個案者,每月最高補助2,400元。交通接送的自負額是21%到30%。

第3包錢補助:輔具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輔具申請需要先經過專人評估,每3年最高補助4萬元,部分負擔最高12,000,也就是30%的比例,超過補助上限必須自己負擔。

第4包錢:喘息服務(包含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

只要長照需求等級第7、8級且為獨居,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者,其家庭的外籍看護工1年最多可享有52天的喘息服務,等同為雇主省下52天薪資費用。(補助依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等身分別給予100%、95%或84%費用補助額度)。

 

符合以下件即可申請補助

1.已聘僱外籍看護工,但看護工未抵達雇主家中期間。

2.外籍看護工逃逸失聯時間。

3.外籍看護工因故轉出或期滿離境的空窗期。

 

 

鬆綁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與程序,勞動部完成修法,112 年 10 月 15 日起,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增列多元認定方式,包括使用照顧服務的長照服務持續 6 個月以上者,及重度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不限病症、輕度失智症,可直接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說明,10 月 15 日起,針對初次申請者增列三大多元認定方式,包括

1.經核定長照服務,並持續使用長照服務6 個月以上者。

2.擴大身心障礙免評項目,由 12 類增加為 14 類,新增呼吸器官失能重度障礙以上,及吞嚥失能中度障礙以上,並擴大肢體障礙與罕見疾病者不限病症。

3.簡化申請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的流程,針對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被看護者為 75 歲以上長者,以及被看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免除反覆再到醫療機構評估失能的困擾。

 

衛福部、勞動部拍板放寬外籍看護工的申請門檻,這3類人未來不需巴氏量表也能提出需求使用長照服務超過6個月、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等,擴大身心障礙免評項目,預計最快年底就會上路!

衛福部和勞動部近日邀請民團、醫療及長照專家召開「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管道諮詢」會議,初步決議放寬3類民眾為巴氏量表免評對象

巴氏量表免評3族群

1.持續使用長照服務達6個月以上,仍無法滿足照護需求,可直接聘僱外籍看護工。

2.失智症患者,經精神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達1分以上,即可免評聘僱外籍看護工。

3.擴大身心障礙免評項目,由現行的12類增加為14類。增加呼吸器官失能達重度障礙以上及吞嚥失能達中度障礙以上即可免評聘僱外籍看護工。

ps.原規定由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共同組成醫療團隊綜合評估認定受照顧者是否需全日24小時照顧,或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等級者,經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而無法滿足者,得向勞委會申請外籍看護工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巴氏量表的用途在於透過鑑定,就可以判定患者需要什麼程度的醫療照顧(長照服務、申請相關補助等),以及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看護的資格。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是一種用來評估患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量表,主要評估項目包含進食、個人衛生照顧、洗澡、如廁…..等七項自我照顧能力。

 

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

依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規定,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35分以下)。
2.年齡80歲~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60分以下)。
3.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91~99分,量表中任何1項失能)。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放寬巴氏量表申請標準,民團憂心若未來外籍看護工有挑選工作權,挑選輕鬆被看護人或不需24小時全天照顧的工作,會壓縮了重度須照顧看護人。

目前朝向放寬門檻方式如下 

1.除了原本表列12項持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項目外,再增列等免評項目。

2.有哪些身心障礙者不需要使用巴氏量表,持有身障手冊即可申請外籍看護。

3.使用長照服務一段時間後,因病況惡化無法滿足照顧需要,也可免評。

其他專家建議

1.家庭看護工應進入現行長照的督導體系,改由機構聘僱並提供訓練。

2.雇主團體認為,真正的問題不在於巴氏量表,而是移工來源數根本就不夠。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通常可以拿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使用,表格中有幾項要點:

照護需求評估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 35 分,如巴氏量表逾 35分,需於「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之附註欄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 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未滿 85 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 60 分(含 60 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 85 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 0 分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依以下的條件進行評分 0-5-10分

一、進食

二、移位(包含由床上平躺到坐起﹐並可由床移位至輪椅)

三、個人衛生( 包 含 刷 牙 、 洗臉、洗手及梳頭髮和刮鬍子)

四、如廁( 包 含 穿 脫 衣物、擦拭、沖水)

五、洗澡

六、平地走動

七、上下樓梯

八、穿脫衣褲鞋襪

九、大便控制

十、小便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