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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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代申請人可到各縣市區公所社會課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1-2 區公所發給「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1-3 衛生局審核鑑定報告
1-5 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三、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四、申請人印章。
五、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六、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七、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八、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