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營造移工

立法院於2026年6月2日正式通過資源循環推動法(舊名為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三讀,台灣將迎來環保政策的重大轉折,管理思維從過去的「末端廢棄物回收」,全面升級為「產品全生命週期(設計、生產、消費、回收再利用)的管理」。這項修法不僅僅是環境部的事,更是直接牽動製造業產線設計、營造業工程規劃,以及全體勞工日常作業流程的重大變革。未來的競爭力,不再只看產能與成本,更看「綠色轉型」的速度。除了營造業,哪些產業也將首當其衝?企業應該如何因應改革超前部署?本文將帶您逐步了解改革新制及為您提供應對之策。

⚖️ 本次修法四大核心

一、 源頭管制:導入「綠色設計」與「營建減廢」

  • 指定產品與營建工程 未來環境部將指定一定規模的物品或營建工程,強制要求採行「易拆解、單一材質」或「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料」的綠色設計。
  • 營建源頭分類 納管的營建工程在規劃、設計與施工階段,必須落實工地源頭分類,從根本減少建築廢棄物。
  • 禁限用與減量 針對過度耗能、含有害物質、不易腐化或嚴重干擾回收體系的物品/包裝,政府可直接禁止或限制使用,業者也必須定期提報產銷量。

二、 消費端透明化:產品資訊揭露與「數位識別碼」

  • 新增「循環標誌」 消費者未來可透過全新標誌,清楚得知產品的再生料比率、耐用性、可維修性及回收方式,帶動綠色消費,致力於打造 「Green Made in Taiwan (gMIT)」 品牌 。
  • 建立「唯一產品識別碼」 特定公告的物品或容器,必須綁定數位識別碼(宛如產品的數位身分證),提供動態流向追溯與品質驗證資訊。

三、 產業誘因:擴大市場與「創新實驗沙盒」

  • 綠色採購與金融支持 政府將優先採購循環產品,並鼓勵民間投入。若事業投資於資源循環措施,政府將協調金融機構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 創新實驗沙盒制度: 允許業者在「受控環境」內嘗試創新循環技術,期間可暫時排除部分環保法規限制,協助產業突破技術瓶頸。

四、 罰則與兩年緩衝期

為了兼顧推動成效與產業適應力,新法採取「新舊並行、漸進上路」原則:

  • 新制(綠色設計違規) 若被指定的產品或工程未來違反綠色設計準則,將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限期改善、按次處罰。此項新制度與對應罰則給予 2 年的緩衝期。
  • 舊制(維持現行規範) 針對既有的不實申報、規避檢查或違反物品禁限用規定者,仍維持現行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罰鍰,情節重大者得處停工或停業處分。

🔍 未來首波「指定規模」預測四大領域

除了營造業將受到坡及外,政府預告未來指定商品也將列管,雖然詳細的品項與規模子法還在與各產業公聽會研商中,但對照近年環保政策重點與歐盟綠色設計(ESPR)趨勢,推測未來兩年以下產業將首當其衝:

1. 電子與電器產品(科技與家電業)

這類產品淘汰快、內含大量貴金屬與塑料,一向是減廢的重中之重。

  • 可能品項: 智慧型手機、筆記型電腦、顯示器、平板電腦,以及冷氣、冰箱等大型家電。
  • 綠色設計要求: 強制要求外殼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塑料;設計上必須走向「易拆解、好維修」(例如電池不能封死、零件要模組化),以延長使用壽命。

2. 包裝與容器(零售、食品與物流業)

這屬於消耗量最大、最容易造成一次性浪費的領域。

  • 可能品項: 外送與網購網銷的包裝箱(袋)、飲料特寶瓶、化妝品與清潔用品的塑膠瓶罐。
  • 綠色設計要求: 強制要求單一材質化(例如成分不能又是紙又是塑膠膜,導致無法回收),或規範瓶身必須含有 25%~30% 以上的再生料(如 rPET)

3. 紡織與鞋類(時尚與民生工業)

紡織業是全球公認碳排與廢棄物極高的產業。

  • 可能品項: 快時尚服飾、運動鞋類、制服與工作服。
  • 綠色設計要求: 限制混紡纖維的比例(純棉或純聚酯纖維才好回收),或要求鞋底、布料必須含有一定比例的回收纖維。

4. 車輛與交通工具(汽機車製造業)

  • 可能品項: 汽機車、電動車,特別是電動車的動力電池
  • 綠色設計要求: 由於電池內含貴重金屬(鋰、鈷、鎳),未來一定會被強制要求綁定「數位識別碼(電池護照)」,追蹤其流向,並規範新電池製造時必須加入一定比例的回收金屬。

🚀 產業超前部署!現在就能做的 4 大準備

1. 法務與採購:改合約、找替代料

  • 製造業: 立即聯繫現有包材與原材料商,評估其穩定供應「再生料(如 rPET)」與開立認證証明的能力。
  • 營造業: 在簽訂新建案合約時,提前將「工地源頭分類責任」與「再生建材使用規範」寫入合約,釐清未來的違規責任歸屬。

2. 產線與工程:改設計、劃分工地空間

  • 製造業: 研發端應提早導入歐盟趨勢,評估產品如何走向「易拆解、不黏死、單一材質」的模組化設計。
  • 營造業: 規劃新案場時,必須在設計階段就「預先留設」廢木材、鋼筋、廢混凝土的獨立堆置專區與清運動線。

3. 管理與人資:移工訓練與宣導多國語言化

  • 由於製造與營造第一線包含大量外籍移工,若因員工習慣未改導致分類錯誤,罰單仍由雇主承擔。
  • 人資與廠長應提早將「分類規範」與「申報流程」翻譯成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四國語言,並納入日常新進訓練與工具箱會議。

4. 財務與專案:主動對接綠色金融與政策資源

  • 主動向合作銀行諮詢「永續連結貸款(SLL)」或信用保證,利用低利融資降低轉型初期的設備投資成本。
  • 若公司有創新的循環利用技術,應密切關注環境部接下來的「創新實驗沙盒」申請辦法,爭取免除部分既有法規限制

結語:次《資源循環推動法》的三讀通過,象徵台灣正式邁入「源頭管制」新時代。對製造業與營造業雇主而言,這不只是一張減廢成績單,更是應對「2026碳費實質徵收」的關鍵解方。在產線提高再生料比例、在工地落實源頭分類,本質上就是在直接削減企業的碳足跡。做好資源循環,就是降低碳排放、少繳碳費最立竿見影的手段。 企業不僅能免於兩年後的法規罰單,更能以此爭取「自主減量計畫」的低碳費優惠費率。法規巨浪已經拍岸,提早佈局資源循環與減碳的企業,非但不會被新法壓垮,反而能提早卡位國際綠色供應鏈,化挑戰為永續經營的新商機!

     近期營造業重大職災頻傳,雇主與承包商不僅要面臨行政罰鍰,更須負擔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 推動《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之核心目標,在於重新建構營造業的防災權責體系。過去營造業的減災責任多集中於施工階段的承攬商,然而實務顯示,許多施工危害風險在規劃與設計階段即可被預先辨識。此項制度希望透過落實「源頭管理」並結合施工團隊的執行力,讓業主、設計者與施工者共同承擔安全責任,從根本降低事故發生機率,建立更具韌性的職場安全環境。

📌 雇主應注意的三大核心責任

未來,一定規模以上的高風險工程業主(雇主),需承擔起以下責任:

  1. 設計階段的風險評估 從規劃設計開始,就必須評估施工風險,並將「安全衛生圖說」納入規範,編列足夠的安全衛生預算(建議參考公共工程規範之 0.3% – 3%)。
  2. 施工階段的監督查證 業主需選用優質廠商,並督促廠商落實風險評估與計畫。施工過程中,業主也需負起監督查證的責任(亦可委託專業機構執行)。
  3. 平行分包的統合管理 :若採平行分包,業主須指定一家「主要施工廠商」負責整體協調,並編列相對應的統合管理經費。

 ✍️分階段實施,給予企業緩衝期

勞動部考量到產業調整需要時間,新制將採取緩衝配套,預計分為三階段上路:

  • 第一階段(202771日起): 納管金額 10億元以上 之大規模工程。
  • 第二階段(20287月起): 納入 2億元以上 之中規模工程。
  • 第三階段(2029年起): 正式納入 都更工程

⚠️ 合規是最好的保險

我們理解新制可能會帶來管理上的調整,但「安全」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底氣。若不幸發生重大職災且違反規定,最高可處以 300萬元 罰鍰;即便未造成災害,若未依規定執行,仍可能面臨 3萬至75萬元 的罰鍰。

此外,勞動部與內政部將於 20271 啟用「全國營造廠商職安衛履歷平台」,屆時廠商的事故與裁罰紀錄將透明化。

💡 我們的叮嚀

身為企業雇主,建議您從現在起:

  • 重新審視內部招標與合約範本
  • 核實安全預算的編列項目
  • 關注官方後續釋出的技術指引與手冊

結語:對營造業移工轉型與勞動力多元化的現狀,『安全溝通』成了減災的關鍵。新制要求的源頭管理,能確保安全預算被落實於教育訓練與雙語防護標示中,讓所有工作夥伴能更清晰地辨識危害,讓我們攜手建立安全工作環境,一起保護彼此。

相關文章:營造業缺工快訊|有望再開放移工名額?【營造業移工申請須知】

立法院114/12/2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勞動部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

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二、加強承攬安全管理:

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三、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一)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二)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三)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四、提高處罰額度:

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五、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

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備註 :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適用於所有在臺受僱從事工作的移工(藍領與白領),不分國籍均享有相同的職場安全健康權益。雇主必須為外籍營造移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防護具、以及多國語言的職安訓練,若違規最高可罰新臺幣 30 萬元。 

內政部114年11月20 日表示,為感謝營造業者投入丹娜絲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行政院專案新增災後復原獎勵項目,,經勞動部同意專案開放一般營造業移工名額。即日起,持有地方政府開立救災證明或機關頒贈感謝狀,同時符合勞動部聘用規定的營造業者,可檢附文件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認定 。

內政部說明,經盤點計有517家次施工廠商在第一時間放下既有施作工程,前往災區協助弱勢戶及受災民眾展開屋頂等家園修繕工作。另外,針對投入災區且先前未曾獲得移工分配名額的營造業者,本次也將優先審查及分配,實際核配名額不得超過聘僱本國勞工數的40%為限,以適時補充產業勞動力,減少對既有施作中的工程影響。

 

申請對象:

實際投入丹娜絲颱風災後復原重建營造業者,且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7-1 條及「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核配方式:

依「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及依序辦理公告核配。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0%

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40% 。

1. 提高比率至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3,000元

2. 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10%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5,000元

 

依規定,一般營造申請業者

  • 須是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類別
  • 須符合3年內平均每年承攬工程達法定資本額10 倍,且申請時須承攬在建工程
  • 須聘僱一定人數的本國勞工

 

方可向內政部國土署提出雇主資格認定的申請,經審查及取得認定函後(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90日,屆期自動失效 ),辦理國內求才程序,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內政部表示,營造業者如有移工申請資格認定等相關疑問,可撥打諮詢專線(049)2316-035,相關申請規定、表單,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查詢(https://cloudbm.nlma.gov.tw/CPTL/index.jsp)。

丹娜絲災後重建:外籍營造工調派新制懶人包

一、 政策背景

為因應丹娜絲颱風對雲嘉南地區造成的住宅損毀,勞動部於 114 年 8 月 1 日 發布並施行新基準,旨在透過彈性人力調度,加速災區復原。

二、 調派規定重大突破

過去公共工程營造移工僅限於不同公共工程間調派,本次修正開放了**「跨界」**支援:

類型 調派對象與條件 許可程序
公共工程 (甲工程) 承攬受災戶修繕工程時,可指派原公共工程移工至災區(乙工程)。 免經許可,逕行調派。
一般營造工程 營造廠與災民簽訂重建/修繕契約後即可指派。 依現行規定執行。

三、 法規修正重點

  • 法源基礎: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 10 款工作者之「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 新增條文: 營造類調派基準第六點第二款第三目。

  • 核心特例: 因應《災害防救法》之災害,打破「公共工程移工不得投入一般民宅工程」之限制,強化重建效率。


 

內政部公告修正申請一般營造移工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此次修正主要納入中階技術工作與接續聘僱,並且將雇主資格認定函效期縮短,作業要點自公告日生效。

一般營造移工雇主資格認定要點修正 納中階技術工作和接續聘僱相關規定

內政部29 日公告修正「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1點要點訂定理由部分,除了原先列明為協助勞動部執行藍領審查標準第47 條之1 至第47 條之3(即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核配比率、外加規定等條文),審查營造工作雇主資格認定而訂定此要點。

此次修正增加了協助勞動部執行藍領審查標準第61 條第1 項,以及轉換準則第13條規定,也就是中階技術工作雇主資格條文,以及接續聘僱雇主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相關文件的規定。

認定函效期縮短為90 天

修正要點也增列,營造業者如果是申請接續聘僱移工或是一般營造移工轉中階技術營造工作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且未屆期的聘僱許可等相關文件。並增列營造移工的雇主資格申請,應登錄國土署系統申請認定,程序為系統申請後,次日起4 天內以書面將要點附件正本送至國土署,屆期不予受理;有需要補件改為以系統通知申請人7 日內補件。

另外針對雇主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間,會記載於審查合格的認定函中,此次修正將效期也縮短為90 天。根據勞動部公布的最新統計資料,至今年3 月底為止已聘僱的一般營造業移工為8,711 人,占總額度約5 成8;國土署長吳欣修先前受訪時表示,目前一般營造移工的1.5 萬名額度已核發完,未來會視聘僱狀況再考慮是否申請增加額度。

國土署官員也說明,鼓勵營造業者讓一般營造移工轉為中階技術工作者,轉任空出的原有名額,雇主可再申請聘僱新移工,依國土署原核定的額度計算,也就是中階移工不受1.5 萬名額限制。比如原先核定10 個名額,若有2 名轉任中階移工,則可再申請聘僱2 名新移工,但所聘僱的外國人總數仍應符合勞動部規定比率。

鼓勵轉中階 可釋出名額

按藍領審查標準附表規定,一般營造移工的雇主申請聘僱中階移工總人數不得超過前一年參加勞保聘用員工平均人數的7.5%(亦即核配比率30%乘以中階25%比率)。一般營造移工加上中階移工以及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外國人不得超過50%,但專案核定者則不計入。

勞動部勞發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陳昌邦則說明,一般營造移工雇主若要申請讓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或是轉任後原有名額重新招募,都會涉及雇主資格認定,比如申請轉任中階移工,則須依內政部作業要點,向國土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再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2024/4/19一般營造業申請移工資格認定函90天改為120 天

勞動部近日修改一般營造業申請招募許可的文件效期,從原本90天延長為 120 天。 依據目前一般營造業申請聘僱外國人的作業流程,雇主需先檢具公司近 3 年承攬業務、近 1 年聘僱本國人數量等資料,向國土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移工的招募許可。

前經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已核配額度的業者,若仍有移工聘僱之需求,必須在符合業績及聘僱一定人數的本國勞工等規範條件下,將可再向國土管理署提出增額核配申請,再進行分配。

有關引進移工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國土管理署將修正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調整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限比照營造業專案引進移工文件效期,從90日放寬為120日,以利業者有充分時間準備文件向勞動部辦理營造業移工初次招募及引進工作。

「一般營造業」引進申請移工,目前開放額度共 1 萬 5 千名,目前僅剩 2,314 個名額。原申請資格為承建公共工程者,若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1 億元以上、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或者工程契約在 5 千萬到 1 億之間,但同一家廠所有承建的公共工程案累計達 1 億元以上,就可以申請聘僱移工。而營造廠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金額達 2 億元以上、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就可以申請聘僱營造移工

核配比率基本上為 20%,但公共工程若依分級指標計算,總分達到 80 分以上,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

分級指標依據政府不同層級的「計畫」(如行政院核定工程比部會核定工程權重更高)、工程「特殊性」(如鐵路改建、機場航廈的特殊性高逾港灣、隧道)、以及工程「規模」(是否為都市計畫區內也影響級別判定)來區分。計畫級別佔 30%,特殊性級別佔 40%,而規模級別則佔 30%,三項指標相乘即為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