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看護資格,更改一等姻親規定
根據行政院會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並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原申請外籍看護資格,其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才可申請,申請資格需與被看護者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之姻親……。
以一等姻親來說就是結婚產生的姻親關係,如媳婦、女婿、公公、婆婆、繼父、繼母等關係,但因為同婚因素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其中「一親等姻親」,改用「配偶之父母、繼父母、繼子女或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等民俗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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