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
(一) 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 :
1.外勞申請須由申請聘僱外籍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2.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3.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求。
4.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5.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6.持重度以上(含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
(二) 申請家庭看護工資格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三) 申請家庭看護工文件 :
1、申請人及被照顧者身份證正反影印本一份
2、申請人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3、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如與申請人不同須檢附)
4、共同居住證明 (如在第三地者才須要)
5、診斷證明書(正本/影本)
6、聘僱條件表-依雇主需求填寫
(四)外勞承接服務 :
在台用外勞申請承接方式辦理,而不由國外引進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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