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通常可以拿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使用,表格中有幾項要點:
照護需求評估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 35 分,如巴氏量表逾 35分,需於「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之附註欄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未滿 85 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 60 分(含 60 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 85 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 0 分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依以下的條件進行評分 0-5-10分
一、進食
二、移位(包含由床上平躺到坐起﹐並可由床移位至輪椅)
三、個人衛生( 包 含 刷 牙 、 洗臉、洗手及梳頭髮和刮鬍子)
四、如廁( 包 含 穿 脫 衣物、擦拭、沖水)
五、洗澡
六、平地走動
七、上下樓梯
八、穿脫衣褲鞋襪
九、大便控制
十、小便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