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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增加新移工國」民間團體擬於12/3日在凱達格蘭大道遊行活動,針對有聲音質疑該團體是中共策動認知戰、網軍、AI機器人等…。因此「反對增加新移工國」主辦單位表示籌備活動過程中不斷被抹紅抹黑:「現在真的有人上街頭,這樣政府不會再說我們是機器人了吧?」

主辦單位訴求如下: 第一,全面暫緩新增移工來源國,要求提出新增來源國評估報告;第二,要求政府提供具實效的人民發聲平台,人民有權暫緩;第三,增訂移工管理專法,優先解決在台移工權益及犯罪問題;第四,改善台灣勞動環境,根本解決低薪問題。

對此,立委何志偉 1 日強調,不樂見錯假訊息引起臺灣與印度兩國之間的摩擦,期待在「反歧視、要配套」的原則之下,讓移工議題成為互惠互利政策。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我國還未與印度簽署勞務合作備忘錄(MOU),目前沒有預設明確的時間點引進印度移工,不過數量上不會是 10 萬,相關問題都還在商議。

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

1.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2.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個月內引進。
3.雇主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Q1:請問雇聘辦法第 30 條規定,自動延長 3 個月效期?

A1:許可函效期到 112 年 10 月 15 日(含)之後,無論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接續聘僱外國人,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效期屆滿之次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雇主毋須再申請延長效期。

 

依移民署規定,外勞移工居留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 30 日內申辦;若移工工作期滿未即申獲勞動部展延聘僱許可,雇主可檢附相關文件向移民署辦理展延報備。

曾有移工居留證過期無法在台工作,所以勞動部與內政部移民署共同規劃「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服務,在申請接續聘僱或是期滿續聘時預先取號,再向移民署線上申請居留事務,該措施預計 113 年 1 月 4 日實施。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移民署並得限期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國。

台灣預計 12 月與印度簽署勞務合作備忘錄(MOU),外勞移工必須有當地國行為良好證明,始能申請簽證來台,初步規劃逐漸開放的方式,並沒有立即就引進 10 萬印度移工的規劃。

簽署 MOU 後,台印仍須透過雙方工作層級會議,討論後續開放行業數額、移工資格條件、雙邊法規調適及引進作業流程等配套,移工必須有當地良民證、無犯罪紀錄,始能申請簽證來台。 此外,對於印度移工語言能力、專業能力、學經歷及行為良好等資格條件,以及妥善規範印度移工來源地區等,勞動部均會納入審視評估,以符合我國需求。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同條第十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定明不良素行之情形及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之情形。

二、定明內政部移民署為認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情形,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三、定明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應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 :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雖然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有規定連續曠職3日才可通報,但雇主仍負有管理及照顧責任,需有嘗試聯繫外國人的紀錄,才能做實質失聯認定。所以必須要先至網路平台登錄,外勞曠職期間期滿後,仍須辦理法定通報。

過去行蹤不明較為模糊,於是勞動部今年 5 月 17 日發布令釋,將連續 3 日失去聯繫的定義明確化。

1.雇主及受委任的就服機構無法聯繫外國人,無法確定為移工本人,或移工本人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的住宿地點及聯繫方式。

2.但外國人若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及其他單位申訴,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或有安置紀錄,即非屬失去聯繫。

3.連續曠職三日皆應為出勤日,若 3 日中有任 1 日未排班,則不符通報要件。

移工只要發生失聯,雇主可於未滿 3 日期間,至勞動部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 進 行通報。曾建達表示,此為雇主的權利行使,屆滿 3 日後的通報則為法定義務,因此雖先前已至該平台登錄,於移工曠職滿 3 日仍應通報。

 

 

勞動部重申,111 年已公告雇主或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得免附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為加速案件審查,可在多國語之查詢系統查詢及下載移工個人的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函,另今年查獲仲介收受買工費與轉換費用,至11 月已裁處 8 家仲介公司超收費用。

勞動部說明,為使移工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通報認定及處理原則更臻明確完善,已建立認定機制,倘移工離開雇主處之 3 日內已勞動部、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安置之紀錄」,經查證屬實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勞動部已於 111 年公告雇主或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得免附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人力仲介公司倘有違反外勞移工意思留置文件、謊報移工行蹤不明等違規情事,最高處新臺幣 150 萬元罰鍰,並最重處停業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