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草案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同條第十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定明不良素行之情形及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之情形。
二、定明內政部移民署為認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情形,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三、定明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應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