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失聯有跡證雇主即可通知機關協尋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 :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雖然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有規定連續曠職3日才可通報,但雇主仍負有管理及照顧責任,需有嘗試聯繫外國人的紀錄,才能做實質失聯認定。所以必須要先至網路平台登錄,外勞曠職期間期滿後,仍須辦理法定通報。
過去行蹤不明較為模糊,於是勞動部今年 5 月 17 日發布令釋,將連續 3 日失去聯繫的定義明確化。
1.雇主及受委任的就服機構無法聯繫外國人,無法確定為移工本人,或移工本人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的住宿地點及聯繫方式。
2.但外國人若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及其他單位申訴,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或有安置紀錄,即非屬失去聯繫。
3.連續曠職三日皆應為出勤日,若 3 日中有任 1 日未排班,則不符通報要件。
移工只要發生失聯,雇主可於未滿 3 日期間,至勞動部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 進 行通報。曾建達表示,此為雇主的權利行使,屆滿 3 日後的通報則為法定義務,因此雖先前已至該平台登錄,於移工曠職滿 3 日仍應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