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外勞行蹤不明要怎麼認定呢 ?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視為行蹤不明,只要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本人或無法掌握行蹤者,就構成「失去聯繫」事實。

沒有在住宿裡面,雇主及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地方主管機關前往訪視未發現外勞,且未三日內連繫上,也可認定為逃跑。

入國未滿三日、轉換雇主期間,或聘僱許可期間剩不到三日等情況,外勞失去聯繫無法掌握行蹤,仍視同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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