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登記轉換雇主或移工無須檢附廢聘函
勞動部重申,111 年已公告雇主或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得免附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為加速案件審查,可在多國語之查詢系統查詢及下載移工個人的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函,另今年查獲仲介收受買工費與轉換費用,至11 月已裁處 8 家仲介公司超收費用。
勞動部說明,為使移工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通報認定及處理原則更臻明確完善,已建立認定機制,倘移工離開雇主處之 3 日內已勞動部、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安置之紀錄」,經查證屬實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勞動部已於 111 年公告雇主或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得免附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人力仲介公司倘有違反外勞移工意思留置文件、謊報移工行蹤不明等違規情事,最高處新臺幣 150 萬元罰鍰,並最重處停業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