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

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

1.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2.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個月內引進。
3.雇主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Q1:請問雇聘辦法第 30 條規定,自動延長 3 個月效期?

A1:許可函效期到 112 年 10 月 15 日(含)之後,無論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接續聘僱外國人,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效期屆滿之次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雇主毋須再申請延長效期。

 

About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