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Page 50)

外勞休假可用喘息服務

近來衛福部對於長照補助釋放大利多,不但補助養護機構住民$5000/月的補助,還替一萬多名身障機構人員加薪平均$2000元,放寬喘息服務資格就算外籍看護請假1天也能申請。

 

入住養護機構補助 :

衛福部將補助長照機構住民,補助金額依照綜所稅級距採階梯式補助,最高1年可獲新台幣6萬元,補助方案的內容是108年1月入住長照機構之後滿90天以上,1年1次以匯款或記名支票直接補助申請人,設有排富條款。

 

放寬喘息服務資格 :

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共同推動「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從今(108)年9月24日起放寬適用對象,只要「經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屬長照需要等級第7級或第8級者,即使是外籍看護請假1天也能申請喘息服務。

延伸閱讀 : 雇主申請須知真的好累好累!!我可以申請喘息服務嗎?

替全台身障機構人員加薪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福利躍升計畫」,獎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6,000元,夜間型住宿機構及日間服務機構每人每月獎助3,600元。此外,也同時放寬使用日間照顧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可以請領生活補助,依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程度,核發每人每月3,628元至8,499元不等的生活補助。

 

巴氏量表審核太嚴卡關

很多家庭的實際狀況是:

可以自己吃飯 ✔ 可以慢慢走 ✔

容易跌倒 夜間失禁 無法洗澡、如廁需要人協助也有失智、精神症狀問題,對於家人來說照顧壓力很大,但巴氏量表分數卻不低。

 

高齡者或生活難自理,就有需要想申請外籍看護工全天陪伴,但許多民眾卻抱怨巴氏量表審核太嚴卡關。也有人力仲介籲政府要放寬申請條件,以符合實際需求 。

 

首先除了期待政府放寬申請條件外,有一些事是我們現在可以做的,就是找對醫生,如果醫生拒絕您的申請,可以請他介紹其他醫生(有時候長者情況可能不是該醫生可以完全掌控,了解病情嚴重性,所以可能會拒絕開立巴氏量表,可能認為當時長者很清醒或是能動能吃),也可以請該醫生幫您介紹其他醫生( 醫生介紹的可能會是對該病情很專業或是對於類似病情可能有開過巴氏量表的醫生, 一般醫生都會很願意幫您的忙 ),所以辛勤一點多跑一點, 換個醫師評估看看,或許會有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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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想要申請外勞看護工巴氏量表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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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5.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到宅鑑定

6. 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

 

根據內政部統計, 107年3月底我國戶籍登記65歲以上老年人口計331萬人,占總人口14.1%,正式邁入「高齡社會」 , 國發會推估,到2025年時可能會超過20%,即邁入「超高齡社會」之列,也就是每5個人中就有1名是高齡者。

巴氏量表審核太嚴卡關

很多家庭的實際狀況是:

可以自己吃飯 ✔ 可以慢慢走 ✔

容易跌倒 夜間失禁 無法洗澡、如廁需要人協助也有失智、精神症狀問題,對於家人來說照顧壓力很大,但巴氏量表分數卻不低。

 

高齡者或生活難自理,就有需要想申請外籍看護工全天陪伴,但許多民眾卻抱怨巴氏量表審核太嚴卡關。也有人力仲介籲政府要放寬申請條件,以符合實際需求 。

 

首先除了期待政府放寬申請條件外,有一些事是我們現在可以做的,就是找對醫生,如果醫生拒絕您的申請,可以請他介紹其他醫生(有時候長者情況可能不是該醫生可以完全掌控,了解病情嚴重性,所以可能會拒絕開立巴氏量表,可能認為當時長者很清醒或是能動能吃),也可以請該醫生幫您介紹其他醫生( 醫生介紹的可能會是對該病情很專業或是對於類似病情可能有開過巴氏量表的醫生, 一般醫生都會很願意幫您的忙 ),所以辛勤一點多跑一點, 換個醫師評估看看,或許會有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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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庭的實際狀況是:

可以自己吃飯 ✔ 可以慢慢走 ✔

容易跌倒 夜間失禁 無法洗澡、如廁需要人協助也有失智、精神症狀問題,對於家人來說照顧壓力很大,但巴氏量表分數卻不低。

 

高齡者或生活難自理,就有需要想申請外籍看護工全天陪伴,但許多民眾卻抱怨巴氏量表審核太嚴卡關。也有人力仲介籲政府要放寬申請條件,以符合實際需求 。

 

首先除了期待政府放寬申請條件外,有一些事是我們現在可以做的,就是找對醫生,如果醫生拒絕您的申請,可以請他介紹其他醫生(有時候長者情況可能不是該醫生可以完全掌控,了解病情嚴重性,所以可能會拒絕開立巴氏量表,可能認為當時長者很清醒或是能動能吃),也可以請該醫生幫您介紹其他醫生( 醫生介紹的可能會是對該病情很專業或是對於類似病情可能有開過巴氏量表的醫生, 一般醫生都會很願意幫您的忙 ),所以辛勤一點多跑一點, 換個醫師評估看看,或許會有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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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 」 「 新住民 」 打工可以嗎?

朋友媽媽經營一家早餐店,因為生意太好很忙很操,而且還需要很早上班,導致人員流動很高,就算提高薪資也是很難留人,所以店外貼的徵才紙,從粉紅色變成斑駁的白色還變得有點黃…

但有一天朋友跟我說他媽媽找到人了,是一個越南新住民,就住在家附近,我很訝異地說真的嗎?(心裡有點緊張,怕是會找到非法外勞就慘了),站在朋友的立場,幫忙打電話給勞工局,電話中確認有(居留證及身分證)才可以聘僱新住民。

第一點:朋友媽媽確認這一個新住民是附近的一戶人家的媳婦,因為結婚所以來台灣,因為丈夫身體不舒服,所以必須要出來工作,現場有拿出居留證與身分證「正本」。(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只要合法依親且獲准居留者,不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工作。)

第二點:核對居留證照片是否與本人相符,我媽說她覺得越南人長的差不多應該是同一人吧!!(事後確認是同一人,聽說有很多非法工作的外勞是拿同鄉居留證呼嚨過去)

電話中勞工局有提醒,如果碰到新住民或外勞找工作時,雇主要謹慎確認身分後始得聘用;不要因為可以支付較低工資而違反法令,一經發現違法,依法將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目前早餐店經營得很好,朋友媽媽也非常稱讚這位從越南來台灣的別人的媳婦,可能是經濟因素關係特別勤奮,不管如何目前早餐店很穩定也找到一位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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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雇主注意事項

 

很多民眾不清楚其實「外籍看護」和「外籍幫傭」是不同的

案例: 林太太對著隔壁鄰居氣呼呼地數落自家的外籍看護工,還說真想把她換掉,然而會讓林太太生氣原因是外籍看護沒有利用照顧阿嬤的閒暇時間幫小孩洗衣服….

 

以上述案例來說林太太是用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方式引進外籍看護但卻從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否則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如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也有一些雇主因為外籍家庭幫傭點數達標困難,且就業安定費比外籍看護多出一倍,於是以申請看護工的名義申請,但卻要求外籍看護做家務。這也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所以雇主不得不注意。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為全國性24小時單一申訴諮詢窗口,目的是協助外勞語言溝通需要及提早適應在臺生活,利用電子派案系統,協助專線人員於受理申訴案件時,能及時轉派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進行查處,並落實相關案件追蹤管理機制。

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若遇到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立即向1955專線或地方政府申訴,不要因為擔心工作權受到威脅而隱忍不發,勞動部將會盡力提供相關協助,並依事實及衡酌外籍勞工的需求,協助轉換雇主或工作,確保其在臺工作的權益。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服務事項:

1、諮詢服務: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2、申訴服務:如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地方政府勞工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的權益。

3.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如因勞資爭議產生相關法律問題,可提供相關法律扶助的資訊。

4.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如因法令爭議、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將視需要轉介地方政府勞工機關評估臨時安置事宜。

5.提供其他相關部門服務資訊:如問題涉及其他相關部門將提供相關聯絡資訊,如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等單位。

延伸閱讀 : 聘請看護的家庭也可申請長照2.0

我國外勞政策一向採補充性及限業限量原則,適度引進外勞補充國人較不願從事之工作,且為避免雇主引進外勞影響國人就業權益,雇主聘僱外勞前應先辦理國內求才,經招募無法滿足時,勞動部始同意雇主引進外勞。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以落實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

 

(一)外籍廠工申請資格:

 

(1)雇主申請資格如下 :

1. 特定製程案件:

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根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規定者,才可申請外勞。

2.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2)外勞廠工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

依據主計總處2月調查,中階技術人力是台灣面臨缺工最大族群。為此行政院宣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主要為補足國內約階技術人力缺工。

其條件如下:需在台工作滿6年、有證照且雇主願支付合法規薪資者,其薪資須達4萬1,393元,在台連續居留滿7年,平均每年183日,即可取得永久居留權。

 

(二)外勞廠工配額計算:

1.現行外勞核配比率採三K五級制,依進用本國勞工數額可按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比例進用外籍勞工。

年度勞保平均人數 x 增聘比率 = 可增聘外勞比率

2.事業單位可以自行增加繳交就業安定費3000元、5000元、7000元之方式,額外提高核配比率5%、10%、15%,不得超過40%。

3.另外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台商若符合以下三大條件可鬆綁外勞配額,只要多繳新台幣7000元的就業安定費,就可增加10%的外勞比例,但上限仍維持40%,可適用外勞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以下簡稱Extra比率)。

 

(三)申請外勞廠工應備相關文件

1.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表、工廠登記證,或免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工廠生產流程圖、工廠平面圖、機器設備平面圖。
4.公司簡介及主要生產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5.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6.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7.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8.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等影本

 

(四)外勞廠工引進流程:

申請外勞廠工從申請至外勞到台灣,依勞委會流程約需6個月 ,步驟如下:

1製造業雇主向工業局申請產業級別認定營造業雇主經工程主管機關開立計畫證明
2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3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4雇主檢附文件辦理招募許可
5核發招募許可函
6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
7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國人
8核發聘僱許可
9辦理離境備查

 

(五)外勞廠工生活管理:

對於雇主來說,選擇一間有經驗的人力仲介公司來協助管理外勞生活及關懷平時工作狀況是很重要的事情,可以從幾個面向來管理

(1)工作上的管理:

1. 對於外勞薪資及加班,休假..等等都必須事先溝通。

2. 外勞與本國員工一視同仁,且賞罰制度分明。

3. 工作應由雇主直接派任,避免任由外勞挑選。

4. 若有相關於外勞訊息應該主動告知,避免日後不當誤會。

5. 避免與外勞有金錢上往來,避免日後索求無度。

6. 若有外出情況,返回時間最晚不可超過10:00pm。

7. 加班可視為對外勞表現的肯定方式。

8. 外勞若有異於平時表現,先與仲介聯繫,了解狀況再處理。

9.關於台灣法令資訊要定期給予了解,避免違法受罰。

 

(2)生活上的管理:

1. 須經常宣導在台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傳染病 防治、菸害防制、動物保護法令,及我國節慶等資訊。

2. 給予安全乾淨移工宿舍環境,養成定期打掃習慣。

3. 尊重移工宗教信仰,但不要影響其他住宿移工。

4. 定期舉辦烤肉或旅遊行程,舒緩工作壓力。

5. 可以設立意見箱,定期與外勞移工進行溝通。

6. 訂定生活公約,約法三章。

7. 若有外出情況務必告知交通相關法規。

8. 若有生病不舒服請立刻告知仲介公司協助處理。

9.嚴禁吸毒及賭博,嚴重需開警告單。

延伸閱讀 : 外勞可以在台灣工作幾年?

 

(六)外勞廠工權益:

一、工資部分:
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
1.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惟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2.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例假、休假及請假:
勞工每 7 日中應有2 之休息,其中 1 為例假,1 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需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四、健康保險:
雇主應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

五、勞工保險:
雇主應於到職當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六、入出國接引服務
提供入國外勞指引、法令宣導講習、接機服務及出國外勞勞資爭議申訴服務及協助提供外勞臨時留宿服務

七、勞資爭議處理:
您在臺工作期間,如有勞動權益方面之疑義或發生勞資爭議時,可撥打勞動部 1955

八、消費爭議之處理:
若發生消費爭議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費者中心專線電話(02)3356-7706~08 得到協助。

九、依我國「就業服務法」外勞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外勞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十、外勞來臺工作所繳納之仲介費項目及標準透明化、合理化,僅得向外勞收取「服務費」,且第1 年、第 2 年、第3 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 元、1,700 元、1,500 元。

 

(七)外勞宿舍建置與管理:

外勞宿舍的管理與建置向來是雇主極為重視一環,畢竟外勞宿舍建置有其專業法規規定,一不小心就會觸法,而在外勞管理上又有著語言文化習慣上不同,更需要翻譯老師協助與管理,所以選擇專業風評佳的人力仲介是不二法門。

 

以下是我們在外勞宿舍可以協助雇主部分:

1.外勞移工宿舍健檢與規劃:

1-1協助現有外勞宿舍,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1-2 對於新建置外勞宿舍提供專業諮詢與相關規劃服務。

1-2協助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滅火、避難器具及標示、照明設備等項目。

1-3協助建築物公共安全通過防火避難設施檢驗、勞動檢查設備安全檢驗。

 

2. 協助代徵宿舍管理人員

2-1 可以協助雇主招募宿舍管理人員。

2-2 招募來源管道多元化,可更快找到合適人員。

2-3 可以提升企業效率並降低招募成本。

 

3. 代租代管外勞宿舍

3-1. 針對企業主於外勞宿舍之需求與有效管理方式,客製化規劃。

3-2.專業雙語輔導人員管理與照料。

3-3.制式化管理,雙語(母語)人員專業輔導,外勞容易溝通適應。

3-4.節省企業人力單位人力、時間與成本。

 

目錄

第 1 條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看護工作,指受僱於家庭從事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之工作。
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以下簡稱外籍看護工),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本辦法所定之補充訓練(以下簡稱補充訓練)。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補充訓練,由勞工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以下簡稱訓練機構)辦理: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或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

三、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大專校院。

第 4 條
雇主向前條之訓練機構申請辦理補充訓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或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影本。

二、雇主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外籍看護工之護照影本及外僑居留證影本。

第 5 條
第三條之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申請辦理補充訓練,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
一、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
二、章程影本。
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公立學校,免附。
四、屬人民團體者,並應檢附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前項第一款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機構基本資料、開辦班次與訓練人數、訓練期間與上課時間、報名期間、收費與退費、參訓資格、錄訓方式、課程大綱與編配、課程時間配當與預定進度表、師資名冊、訓練場所、設備、翻譯人員、翻譯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證明文件:
一、大專校院教師,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之專業。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
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
四、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最近五年以上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員。

第 7 條
補充訓練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訓練:外籍看護工至訓練機構指定之場所及班別接受訓練。
二、到宅訓練:授課人員至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許可地提供練。

前項訓練內容,包括下列課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家事服務。
四、文化適應。
五、溝通技巧。
六、生活會話。
七、職場安全、傷害預防、失能者保護觀念及其他權益保障。
八、其他與失能者照顧服務相關課程。

第 8 條
訓練機構應於外籍看護工完成前條訓練課程後,發給訓練證明文件,並完成登錄。
前項訓練證明文件,應載明訓練機構名稱、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訓練之日期與文號、受訓人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訓練課程及時數。

第 9 條
訓練機構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載明訓練機構名稱、班次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相關人員核章。
前項收取之費用,其使用項目為授課人員鐘點費、設施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材料費、通譯費、行政庶務費及其他辦理訓練所需之費用。
訓練機構因故未能依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辦理或完成補充訓練者,應全數退還雇主已繳交之費用,並協助外籍看護工轉介其他訓練機構。

第 10 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不定期至訓練機構,訪視其實際訓練辦理情形;每一訓練班別,每年至少訪視一次,並製作訪視紀錄。

訪視結果,訓練機構辦理成效不佳者,勞工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依核准之訓練計畫辦理,情節重大者,該年度不得繼續辦理補充訓練,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後,非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雇主亦得為其申請接受補充訓練。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