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懷孕移工可暫緩轉換雇主
工廠外勞移工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所以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由解聘移工,工廠外勞也依法享有產假及產假期間的給薪,但社福類移工不適用《勞基法》,因此雇主沒有義務給付產假薪資。
移工也可以合意解聘且可持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向勞動部申請暫緩轉換雇主,留在臺灣待產。原則上安置到妊娠結束後60天,但視個案情況最長可以安置到妊娠結束後6個月。
2.因懷孕移工有本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之事由,所以勞雇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將同意移工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