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懷孕移工可暫緩轉換雇主

工廠外勞移工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所以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由解聘移工,工廠外勞也依法享有產假及產假期間的給薪,但社福類移工不適用《勞基法》,因此雇主沒有義務給付產假薪資。

移工也可以合意解聘且可持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向勞動部申請暫緩轉換雇主,留在臺灣待產。原則上安置到妊娠結束後60天,但視個案情況最長可以安置到妊娠結束後6個月。

所以整理得之以下三項處理原則 :
1.當移工有懷孕、分娩時候,雇主不得以單方終止聘僱關係。若違法,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6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依本法第54條及第72條規定,應廢止或不予核發許可,並管制雇主2年不得提出申請。

2.因懷孕移工有本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之事由,所以勞雇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將同意移工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3.為保障外勞移工遭受人身傷害、勞資爭議、雇主違法等所衍生之安置問題,勞動部已訂有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得依規定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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