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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永久居留政策

現階段已在台外勞只要符合2條件「在台工作滿六年」及「薪資門檻」「技術條件」,即有資格轉為「中階技術人力」,之後接續工作滿5年,可申請永久居留的政策報導。

外勞如何轉為「中階技術人力」

1.必須來台工作達六年以上。

2.須由聘僱的雇主來申請。

3.移工薪資須達經常性薪資(工廠外勞要達3.3萬,或年總薪資50萬;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要達2.4萬)。

4. 相關指定證照範圍、各訓練課程應累計時數達80小時、實作認定、通過台灣語文能力測驗及完成20小時教育訓練課程等。另外,產業類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就可免技術條件。

移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要如何取得永久居留證

1.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五年,可依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

2.每月總薪資需達基本工資2倍以上(2026年基本工資為29500元,即為需59,000元),或者取得各種「乙類技術執照」的門檻。

PS.申請中階人力名額限制,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移工、中階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合計不超過總員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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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五年」如何申請永久居留

移工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2年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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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移工安心休假,勞動部從今年開始實施「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計畫」,在原有的擴大喘息服務之外,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可再申請短照服務,總計每年有52天,可申請到家庭照顧替代人力,希望能藉此讓外勞移工至少每週休假一天。

勞動部根據去年7月至8月辦理「111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今天公布統計結果。去年事業移工(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總薪資平均為新台幣3.2萬元,較前一年增加1762元;家庭看護工平均薪資為2.1萬元,增324元。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為了讓在農曆春節期間持續有長照需求的民眾得到服務,共有202家服務單位,持續提供長照服務,請有需求的民眾,先向服務單位(A個案管理師)提出申請,以利春節前連結服務單位安排人力,提供服務。

台中市大甲區慈德路10日深夜,一處外勞宿舍外停放的電動自行車起火燃燒,接獲民眾報案,大甲區慈德路段一處外勞宿舍發生火警,派員前往搶救。

來台工作的泰籍男子跟友人喝完酒後想買春洩慾火,竟兩度侵入民宅,對鄰女性侵,幸被害女子高聲呼救免於狼爪,高雄地院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徒刑4年10月。

工具機業「做四休三」,逐漸形成新常態。工具機業新接訂單轉弱。台中精機、上銀及程泰集團等一線大廠,2023一開年也鼓勵員工要休年假,還有廠商生產縮編或是新進資淺外勞提前解約。

新竹某容器工業公司今遭爆面臨嚴重財務危機,去年12月中預告本月底資遣96名本、外籍員工,但又同時對外大舉徵才。今天在多個勞工團體和縣議員聲援下,在隨後進行勞資第2次調解會,傍晚6點結束,雙方達成4點共識。

屏東海港漁業發達,主要是因為主要漁船仰賴外籍漁工,作為補充漁業勞動力,為照顧撫慰外籍漁工的身心靈,漁業署除補助建置公共淋浴間免費提供漁工洗熱水澡,和休息室,正值歲末年終,辦理關懷聯歡活動,提供義診、理髮、翻譯、法律、天主教及穆斯林祈禱服務,也宣導不要受人蛇集團誘惑,合法工作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隨著各國疫情解封,台灣也因為疫苗施打率及全民對於疫情防範疫很道位也接軌國際開放政策,但因為過去3年的疫情造成飯店業者人力減少,如今疫情解封卻發生找不到人的窘境,缺工成了飯店觀光業復甦的最大阻礙,生意就在眼前,但業者卻吃不到。所以飯店業旅遊業向政府喊話政府已經開放了很多行業都可以有外勞,不管農林漁牧、製造業工廠,為什麼他們可以開放申請外勞,位什麼飯店業旅遊業我們卻沒有。」

申請資格如下 :

壹.(A類)到醫院─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認定需求並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專業評估之醫療機構如下:
1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2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3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4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
5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6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7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
8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
9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
10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11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
12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
13國仁醫院

貳.(B類)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重度以上)
符合勞委會公告十一項障礙項目:
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肢體障礙(限運 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另需加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鑑定表影本。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者,不在此限)、罕見疾病、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參.重新招募免評估機制(104年3月5日實施):
註: 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 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未離境或未轉出時提出申請。

第一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外籍看護工未離境或未轉出時)。

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