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懶人包
請外籍看護工-申請人資格
1.被看護人之配偶。
2.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一等親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6.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7.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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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外籍看護工-被照顧人資格
1.被照顧人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
(a)80歲以下,巴氏量表評估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者。
(b)80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60分以下者。
(c)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輕度依賴照護。
2.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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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申審受理方式可擇一
A.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被看護者可至「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進行身體診斷評估,並由醫院協助填寫傳遞單。
B.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 (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請逕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
F.被看護者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
G.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H.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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