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Page 12)

台灣與印度二月簽署合作備忘錄(MOU),民團數次呼籲立法院應實質審查。19 日國民黨黨團及民眾黨黨團提案將「查照」改為「審查」,現場無其他立委異議。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19日赴立法院前呼籲,「政府對政府直接引進」( G to G)政策,符合已內國法化的相關國際公約規範、洗刷台灣政府縱容移工被剝削的國際惡名。

針對「MOU第八條指出除現有招募制度外,雙方同意推動「直接聘僱計畫」,基本上仍由人力仲介制度引進,政府會試圖縮短流程、簡化文件、維持續聘計畫的雙軌制。

近期詐騙猖獗,民眾權益嚴重受損,近來詐騙集團還把腦筋動到了移工身上,包括以較高匯率吸引移工換匯或佯稱可協助轉換雇主,但付了錢後人卻消失了…..因為移工不熟悉臺灣法規與環境,容易在社群平台、LINE 的虛假訊息、非法匯兌管道遭到詐騙。

針對移工帳戶遭利用的問題,近期高檢署已召開跨部會會議達成共識,未來移民署將主動把移工出入境資料提供給財政部聯徵中心,銀行可以透過聯徵中心先行掌握這些帳戶資料,並且持續觀察是否有特殊金流異動。

 

同雇主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專案百億工程,三項工程之移工皆可互相調派,不需申請。原規定為同一雇主若承建不只 1 件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驗工程或百億工程,各工程專案申請的移工若要調派到其他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驗工程或百億工程,必須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才能調派。


近期勞動部考量各工程均有不同高峰期之人力需求,為簡化調派申請程序,讓業者可以視工作排程彈性運用人力。
因此修改認定基準,於 17 日發布新規定,未來同一雇主從「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到同一或不同計畫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不需再 申請就可逕自調派。

為了加強移工雇主及仲介公司對於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的認知,以提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專業能力,彰化縣政府勞工處今年規劃四場次「聘僱外國人雇主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法令宣導會」其宣導重點失聯通報、移工常見勞資爭議,以及建築安全管理。

移工宿舍安全部分:移工在臺住宿安全與生活照顧很重要;然近來多起外籍移工宿舍大火案件,凸顯移工宿舍安全問題。尤其是廠住合一的移工宿舍,會進行風險管理,及加強消防及建管的移工宿舍專案檢查。

服法第 56 條失聯通報及常見勞資爭議 :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喔。

 

多位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改就業服務法規定,針對 80 歲以上及 70 到 79 歲癌症二期及以上之民眾,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就可以聘僱外籍家庭看護

多數立委都認為例如南投、彰化等青壯人口外出工作的縣市都有放寬、簡化聘僱外籍看護的需求。 當鄉村地區的長輩失能失智情況發生時候或是有醫療情事,子女都在外地無法立即幫忙,所以如果輕症時候就能開放聘請看護,降低更嚴重失能的風險,防患於未然。 降低外籍看護申請的門檻不僅能減輕照顧負擔,也才能確保青壯人口,尤其是女性投入到勞動市場中,減少社會問題並維持經濟發展。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聘僱移工事業單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前,應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需每 3 個月召開的「勞資會議」紀錄。

關於勞資會議會議協商討論事項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以投票決定,需要 3/4 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才能達成決議。開會必須製作會議記錄,由參與者簽署,不得偽造或紀錄不實。

對於參加勞資會議的代表,公司應該給予公假,也不可以解雇、調職、減薪合理行使職權的會議代表。 勞動部指出,按法令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 1 次,事業單位可以按其內部狀況,以每 3 個月固定周期,或自訂每 3 個月的周期開會。 

聘僱移工(外籍勞工)的雇主,必須依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此為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的必備條件。雇主須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勞資會議,並需檢附過去1年內共4次會議紀錄。會議需選出勞資代表(各2-15人,3人以下免選),且不包含仲介公司人員。 

「一般營造業」引進申請移工,目前開放額度共 1 萬 5 千名,目前僅剩 2,314 個名額。原申請資格為承建公共工程者,若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1 億元以上、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或者工程契約在 5 千萬到 1 億之間,但同一家廠所有承建的公共工程案累計達 1 億元以上,就可以申請聘僱移工。而營造廠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金額達 2 億元以上、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就可以申請聘僱營造移工

核配比率基本上為 20%,但公共工程若依分級指標計算,總分達到 80 分以上,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

分級指標依據政府不同層級的「計畫」(如行政院核定工程比部會核定工程權重更高)、工程「特殊性」(如鐵路改建、機場航廈的特殊性高逾港灣、隧道)、以及工程「規模」(是否為都市計畫區內也影響級別判定)來區分。計畫級別佔 30%,特殊性級別佔 40%,而規模級別則佔 30%,三項指標相乘即為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