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看護幫傭 (Page 3)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為全國性24小時單一申訴諮詢窗口,目的是協助外勞語言溝通需要及提早適應在臺生活,利用電子派案系統,協助專線人員於受理申訴案件時,能及時轉派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進行查處,並落實相關案件追蹤管理機制。

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若遇到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立即向1955專線或地方政府申訴,不要因為擔心工作權受到威脅而隱忍不發,勞動部將會盡力提供相關協助,並依事實及衡酌外籍勞工的需求,協助轉換雇主或工作,確保其在臺工作的權益。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服務事項:

1、諮詢服務: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2、申訴服務:如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地方政府勞工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的權益。

3.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如因勞資爭議產生相關法律問題,可提供相關法律扶助的資訊。

4.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如因法令爭議、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將視需要轉介地方政府勞工機關評估臨時安置事宜。

5.提供其他相關部門服務資訊:如問題涉及其他相關部門將提供相關聯絡資訊,如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等單位。

延伸閱讀 : 聘請看護的家庭也可申請長照2.0

目錄

第 1 條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看護工作,指受僱於家庭從事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之工作。
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以下簡稱外籍看護工),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本辦法所定之補充訓練(以下簡稱補充訓練)。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補充訓練,由勞工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以下簡稱訓練機構)辦理: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或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

三、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大專校院。

第 4 條
雇主向前條之訓練機構申請辦理補充訓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或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影本。

二、雇主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外籍看護工之護照影本及外僑居留證影本。

第 5 條
第三條之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申請辦理補充訓練,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
一、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
二、章程影本。
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公立學校,免附。
四、屬人民團體者,並應檢附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前項第一款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機構基本資料、開辦班次與訓練人數、訓練期間與上課時間、報名期間、收費與退費、參訓資格、錄訓方式、課程大綱與編配、課程時間配當與預定進度表、師資名冊、訓練場所、設備、翻譯人員、翻譯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證明文件:
一、大專校院教師,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之專業。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
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
四、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最近五年以上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員。

第 7 條
補充訓練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訓練:外籍看護工至訓練機構指定之場所及班別接受訓練。
二、到宅訓練:授課人員至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許可地提供練。

前項訓練內容,包括下列課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家事服務。
四、文化適應。
五、溝通技巧。
六、生活會話。
七、職場安全、傷害預防、失能者保護觀念及其他權益保障。
八、其他與失能者照顧服務相關課程。

第 8 條
訓練機構應於外籍看護工完成前條訓練課程後,發給訓練證明文件,並完成登錄。
前項訓練證明文件,應載明訓練機構名稱、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訓練之日期與文號、受訓人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訓練課程及時數。

第 9 條
訓練機構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載明訓練機構名稱、班次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相關人員核章。
前項收取之費用,其使用項目為授課人員鐘點費、設施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材料費、通譯費、行政庶務費及其他辦理訓練所需之費用。
訓練機構因故未能依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辦理或完成補充訓練者,應全數退還雇主已繳交之費用,並協助外籍看護工轉介其他訓練機構。

第 10 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不定期至訓練機構,訪視其實際訓練辦理情形;每一訓練班別,每年至少訪視一次,並製作訪視紀錄。

訪視結果,訓練機構辦理成效不佳者,勞工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依核准之訓練計畫辦理,情節重大者,該年度不得繼續辦理補充訓練,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後,非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雇主亦得為其申請接受補充訓練。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根據行政院會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並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原申請外籍看護資格,其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才可申請,申請資格需與被看護者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之姻親……。

一等姻親來說就是結婚產生的姻親關係,如媳婦、女婿、公公、婆婆、繼父、繼母等關係,但因為同婚因素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其中「一親等姻親」,改用「配偶之父母、繼父母、繼子女或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等民俗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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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巴氏量表?

病人家屬向醫院申請『病症暨失能診斷診書』其中會有一張是一般民眾所熟知的巴氏量表,是最常用來評估個案的身體功能的量表,也是外籍看護工申請標準依據,基本上需要請病人親自到醫院由醫師親自評估身體狀況才可開立,但針對重癱、身體功能限制而無法至醫院進行巴氏量表評估的民眾們,將可請醫師與醫事人員到家中進行評估鑑定。

(二)巴氏量表評分標準

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100分,分為5個等級分數級距。

1.完全依賴 0分-20分

2.嚴重依賴 21分-60分

3.中度依賴 61分-90分

4.輕度依賴 91分-99分

5.完全獨立 100分

巴氏量表評分只要35分以下就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工。若是80歲以上的老人只要6分以下就可以申請了。

(三)申請看護工一定要巴氏量表嗎?

除了到醫院進行巴氏量表評估外,第二種方式是以「特定身心障礙手冊」,直接向當地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也可以。

(四)巴氏量表是否有期效?

巴氏量表是有時間限制。診斷書從開立後, 60日內為有效期, 若逾期, 就必須再重新開立證明。

(五)任何醫院都可開立巴氏量表嗎?

基本上並不是任何醫院都可以開立巴氏量表,必須是衛生福利部所公告醫療機構才具備開立資格。

(每年公告醫院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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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的黃太太嘆氣的說:外勞到期要返鄉,不但花時間找外勞還要重新訓練及彼此適應真的好麻煩,其實這是受照顧者家庭普遍的聲音。

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評點項目:

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行政院有規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鬆綁家庭看護移工不得申請永久居留的規定。但社福移工薪資須3萬2000元以上,才有機會適用新制。

 

 

 

 

 

 

為什麼我只是請鄰居看護打掃家裡就被罰款!

外勞是自願的,我並沒有支付薪水給他,他只是順便而已,以上理由都會構成非法容留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申請聘僱外國人政策係採「許可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依規定須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後才能引進僱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一般民眾都會誤認為聘僱非法外勞才會受罰,或是没有聘僱關係,對價關係,應該就不違法,但這是錯誤的觀念。

 

另外合法申請外勞,如果在當初申請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也是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將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並遣返出境。

外籍看護打掃家裡可能被罰款,找外籍配偶應該沒問題吧!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只要合法依親且獲准居留者,不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工作。

但是仍要注意,外籍配偶是否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2要件,如果碰到外籍配偶應徵工做記得要核對居留證及照片,避免不小心僱用到假冒外籍配偶身分之外國人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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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申請外籍看護工失敗原因?

台灣不但面臨少子化與高齡化,勞動人力漸減,但需要被照護人數成長,長照所需人力目前有四千多人缺口,為了補足國內家庭照護人力缺口,政府採取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但因為初次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時,經常會發生申請資料及文件不齊而延緩申請進度問題。

根據勞動部統計,申請外籍看護工退補件原因,未完成長照中心推介程序占32%、原聘僱外國人未出國或完成轉換雇主程序及未檢還遞補函約占24%、欠繳就業安定費用或誤繳審查費用約占14%等,於申請外勞聘僱許可時,因尚未完成講習相關事項而致退件15%…..等等。

 

長照中心推介程序未完成

各縣市政府長照中心會向雇主推介及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讓雇主了解長照相關資源及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的獎助補助辦法,若無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可媒合成功,雇主即可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因此雇主送件前應確認推介程序已完成。

 

原聘僱外國人未出國或未完成轉換雇主程序

雇主若使用國內承接方式,申請前應確認該外國人已出國或由其他雇主完成接續聘僱申請作業,雇主申請遞補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或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欠繳就業安定費用或誤繳審查費用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就業安定費應於每年2、5、8、11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30日,如雇主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

 

未完成聘前講習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於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檢附證明文件。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勞工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程序並檢附應備文件,才能儘速取得聘僱許可,以照顧家中被看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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