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印度移工以製造業為主,且為直聘、仲介雙軌制
勞動部:初期預期引進1000名印度移工,且以製造業為主,直聘、仲介雙軌制,其中直聘將採新作法,直聘比例等直聘規畫的書面報告。除現有招募制度,雙方同意推動「直接聘僱計畫」,縮短流程、簡化文件,擴大適用直聘的工作內容。
至於印度移工來台時間點,還沒有確切時程,也可能要一年多後才會實施。最後MOU初審通過,將提報院會討論。
勞動部:初期預期引進1000名印度移工,且以製造業為主,直聘、仲介雙軌制,其中直聘將採新作法,直聘比例等直聘規畫的書面報告。除現有招募制度,雙方同意推動「直接聘僱計畫」,縮短流程、簡化文件,擴大適用直聘的工作內容。
至於印度移工來台時間點,還沒有確切時程,也可能要一年多後才會實施。最後MOU初審通過,將提報院會討論。
同雇主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專案百億工程,三項工程之移工皆可互相調派,不需申請。原規定為同一雇主若承建不只 1 件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驗工程或百億工程,各工程專案申請的移工若要調派到其他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驗工程或百億工程,必須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才能調派。
近期勞動部考量各工程均有不同高峰期之人力需求,為簡化調派申請程序,讓業者可以視工作排程彈性運用人力。因此修改認定基準,於 17 日發布新規定,未來同一雇主從「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到同一或不同計畫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不需再 申請就可逕自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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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聘僱移工事業單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前,應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需每 3 個月召開的「勞資會議」紀錄。
關於勞資會議會議協商討論事項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以投票決定,需要 3/4 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才能達成決議。開會必須製作會議記錄,由參與者簽署,不得偽造或紀錄不實。
對於參加勞資會議的代表,公司應該給予公假,也不可以解雇、調職、減薪合理行使職權的會議代表。 勞動部指出,按法令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 1 次,事業單位可以按其內部狀況,以每 3 個月固定周期,或自訂每 3 個月的周期開會。
聘僱移工(外籍勞工)的雇主,必須依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此為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的必備條件。雇主須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勞資會議,並需檢附過去1年內共4次會議紀錄。會議需選出勞資代表(各2-15人,3人以下免選),且不包含仲介公司人員。
勞動部為確保外籍移工權益,訂定「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要求雇主與移工合意終止合約前14天必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確認雙方意願後開具終止聘僱證明但有移工私自返國不回台所以有下補辦廢聘方式。
補辦廢聘:
(一)移工返國後未如期返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以合意日期廢聘。
(二)若雙方無合意但移工未返臺,可依勞基法終止聘僱關係。
(三)移工自行返國,聯繫不上或不願意在該國政府或我國駐外單位辦理,則依據前述原則由雇主舉證辦理廢聘。
勞發署也提醒,申請廢聘的相關文件如雇主或仲介有不實造假,則可依法開罰雇主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私立就服機構同樣可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近期彰化縣陸續發生宿舍火警,為提升工廠移工宿舍安全管理,彰化縣政府消防局結合勞工處持續針對轄內聘僱 30 人移工以上的大型工廠,向管理者及移工加強宣導有關爐火使用安全規範,在廚房烹煮食物時,務必注意「人離火熄」,菸蒂要確實熄滅再集中丟棄,電動車輛勿隨意改裝及在室內或出入口充電,以防起火時擋住逃生動線。
消防局並製作宿舍用電用火外語宣導,包含英文、印尼、越南、泰國等多語翻譯,提醒移工使用電器、延長線的正確觀念,呼籲雇主善盡管理責任。
用電務必做到「五不一沒有」,電源插座不用不插、電線不綑綁折損、插頭不潮溼汙損、用電不超過負載、電器周圍不放可燃物,以及沒有安全標章的電器不要使用,平時應定期檢查大量用電處所的安全,防範電氣火災。
我國外勞政策一向採補充性及限業限量原則,適度引進外勞補充國人較不願從事之工作,且為避免雇主引進外勞影響國人就業權益,雇主聘僱外勞前應先辦理國內求才,經招募無法滿足時,勞動部始同意雇主引進外勞。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以落實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
(1)雇主申請資格如下 :
1. 特定製程案件:
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根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規定者,才可申請外勞。
2.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
依據主計總處2月調查,中階技術人力是台灣面臨缺工最大族群。為此行政院宣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主要為補足國內約階技術人力缺工。
其條件如下:需在台工作滿6年、有證照且雇主願支付合法規薪資者,其薪資須達4萬1,393元,在台連續居留滿7年,平均每年183日,即可取得永久居留權。
1.現行外勞核配比率採三K五級制,依進用本國勞工數額可按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比例進用外籍勞工。
年度勞保平均人數 x 增聘比率 = 可增聘外勞比率
2.事業單位可以自行增加繳交就業安定費3000元、5000元、7000元之方式,額外提高核配比率5%、10%、15%,不得超過40%。
3.另外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台商若符合以下三大條件可鬆綁外勞配額,只要多繳新台幣7000元的就業安定費,就可增加10%的外勞比例,但上限仍維持40%,可適用外勞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以下簡稱Extra比率)。
1.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表、工廠登記證,或免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工廠生產流程圖、工廠平面圖、機器設備平面圖。
4.公司簡介及主要生產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5.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6.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7.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8.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等影本
(四)外勞廠工引進流程:
申請外勞廠工從申請至外勞到台灣,依勞委會流程約需6個月 ,步驟如下:
1製造業雇主向工業局申請產業級別認定營造業雇主經工程主管機關開立計畫證明
2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3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4雇主檢附文件辦理招募許可
5核發招募許可函
6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
7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國人
8核發聘僱許可
9辦理離境備查
(五)外勞廠工生活管理:
對於雇主來說,選擇一間有經驗的人力仲介公司來協助管理外勞生活及關懷平時工作狀況是很重要的事情,可以從幾個面向來管理
1. 對於外勞薪資及加班,休假..等等都必須事先溝通。
2. 外勞與本國員工一視同仁,且賞罰制度分明。
3. 工作應由雇主直接派任,避免任由外勞挑選。
4. 若有相關於外勞訊息應該主動告知,避免日後不當誤會。
5. 避免與外勞有金錢上往來,避免日後索求無度。
6. 若有外出情況,返回時間最晚不可超過10:00pm。
7. 加班可視為對外勞表現的肯定方式。
8. 外勞若有異於平時表現,先與仲介聯繫,了解狀況再處理。
9.關於台灣法令資訊要定期給予了解,避免違法受罰。
(2)生活上的管理:
1. 須經常宣導在台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傳染病 防治、菸害防制、動物保護法令,及我國節慶等資訊。
2. 給予安全乾淨移工宿舍環境,養成定期打掃習慣。
3. 尊重移工宗教信仰,但不要影響其他住宿移工。
4. 定期舉辦烤肉或旅遊行程,舒緩工作壓力。
5. 可以設立意見箱,定期與外勞移工進行溝通。
6. 訂定生活公約,約法三章。
7. 若有外出情況務必告知交通相關法規。
8. 若有生病不舒服請立刻告知仲介公司協助處理。
9.嚴禁吸毒及賭博,嚴重需開警告單。
(六)外勞廠工權益:
一、工資部分:
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
1.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惟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2.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例假、休假及請假:
勞工每 7 日中應有2 之休息,其中 1 為例假,1 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需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四、健康保險:
雇主應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
五、勞工保險:
雇主應於到職當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六、入出國接引服務
提供入國外勞指引、法令宣導講習、接機服務及出國外勞勞資爭議申訴服務及協助提供外勞臨時留宿服務
七、勞資爭議處理:
您在臺工作期間,如有勞動權益方面之疑義或發生勞資爭議時,可撥打勞動部 1955
八、消費爭議之處理:
若發生消費爭議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費者中心專線電話(02)3356-7706~08 得到協助。
九、依我國「就業服務法」外勞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外勞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十、外勞來臺工作所繳納之仲介費項目及標準透明化、合理化,僅得向外勞收取「服務費」,且第1 年、第 2 年、第3 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 元、1,700 元、1,500 元。
(七)外勞宿舍建置與管理:
外勞宿舍的管理與建置向來是雇主極為重視一環,畢竟外勞宿舍建置有其專業法規規定,一不小心就會觸法,而在外勞管理上又有著語言文化習慣上不同,更需要翻譯老師協助與管理,所以選擇專業風評佳的人力仲介是不二法門。
以下是我們在外勞宿舍可以協助雇主部分:
1.外勞移工宿舍健檢與規劃:
1-1協助現有外勞宿舍,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1-2 對於新建置外勞宿舍提供專業諮詢與相關規劃服務。
1-2協助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滅火、避難器具及標示、照明設備等項目。
1-3協助建築物公共安全通過防火避難設施檢驗、勞動檢查設備安全檢驗。
2. 協助代徵宿舍管理人員
2-1 可以協助雇主招募宿舍管理人員。
2-2 招募來源管道多元化,可更快找到合適人員。
2-3 可以提升企業效率並降低招募成本。
3. 代租代管外勞宿舍
3-1. 針對企業主於外勞宿舍之需求與有效管理方式,客製化規劃。
3-2.專業雙語輔導人員管理與照料。
3-3.制式化管理,雙語(母語)人員專業輔導,外勞容易溝通適應。
3-4.節省企業人力單位人力、時間與成本。
為了保障勞工老年及退休後之生活水準,我國法令訂有「勞工退休金制度」,甚至也保障外籍移工的工作權益,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自 115年1月1日起: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免待取得永久
居留許可即可直接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勞退新制)
雇主應依法:
按月提繳 不低於每月工資 6%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外勞可以領退休金? 當然可以
自 115年4月1日起:
若藍領移工於 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
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並按其 每月薪資總額 2%~15%
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
🔹 年資未滿10年者:
其工資得不計入「每月薪資總額」
雇主尚得免設立退休準備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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