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私自返國可廢聘
勞動部為確保外籍移工權益,訂定「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要求雇主與移工合意終止合約前14天必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確認雙方意願後開具終止聘僱證明但有移工私自返國不回台所以有下補辦廢聘方式。
補辦廢聘:
(一)移工返國後未如期返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以合意日期廢聘。
(二)若雙方無合意但移工未返臺,可依勞基法終止聘僱關係。
(三)移工自行返國,聯繫不上或不願意在該國政府或我國駐外單位辦理,則依據前述原則由雇主舉證辦理廢聘。
勞發署也提醒,申請廢聘的相關文件如雇主或仲介有不實造假,則可依法開罰雇主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私立就服機構同樣可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