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製造業等聘僱移工勞資會議為必備條件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聘僱移工事業單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前,應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需每 3 個月召開的「勞資會議」紀錄。
關於勞資會議會議協商討論事項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以投票決定,需要 3/4 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才能達成決議。開會必須製作會議記錄,由參與者簽署,不得偽造或紀錄不實。
對於參加勞資會議的代表,公司應該給予公假,也不可以解雇、調職、減薪合理行使職權的會議代表。 勞動部指出,按法令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 1 次,事業單位可以按其內部狀況,以每 3 個月固定周期,或自訂每 3 個月的周期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