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轉換雇主

外勞團體台灣移工聯盟每兩年一次的移工大遊行主要訴求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規定。移工團體認為「自由選擇工作」是外勞最基本的權利,台灣禁止移工自由轉換雇主,會導致勞動條件惡劣及不合理對待導致被遣返,延伸諸多問題,所以主張外勞可以自由轉換雇主。

自由轉換雇主

對於自由轉換雇主要求,勞動部回應:「原則禁止、例外同意」,就是除了有不可歸責外勞移工事由,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自由轉換雇主涉及修法,尚須尋求社會共識。

外勞可以自己找工作嗎?

雖然不能自由轉換工作,但只要原雇主、外勞及新雇主三方合意後,外勞就可直接轉換,不受區域、業別限制(換雇主作業以3次為限、最多6次之規定,改為轉換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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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處罰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依法得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未經申請許可聘僱或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就業服務法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雇主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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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可以自由轉換雇主? 勞動部:誤傳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移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如果外勞在3年聘僱期間想轉換雇主,原雇主及新雇主都同意情形下可以合意轉換。外勞以怠工方式,想迫使雇主同意轉換外勞,雇主得向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經地方政府認定屬實,勞動部將依法廢止其聘僱許可,若是雇主違法,或是被照顧者身亡等不可歸責移工事由,移工也可轉換雇主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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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勞自由轉換雇主勞團與雇主協會爭論不止

勞團的訴求:

移工在3年契約期間,轉換雇主難度很高,若再職場受到不公平待遇無法已離職做為保護自己的手段,最後只能選擇逃跑以維護自身權益,勞團訴求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規定。透過要求自由轉換雇主,改善移工的勞動環境

 

雇主協會質疑:

若可自由轉換雇主,外勞已違背當時簽訂契約工種,失能者要的是穩定的照顧人力,若外勞可自由轉換雇主,雇主權益在哪裡?移工轉換工作造成的損失,不該由雇主承擔。也有雇主質疑是外勞來台前先申請當看護,來台後再轉職到條件較好的工廠任職,淪為轉職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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