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可以自由轉換雇主?
外勞可以自由轉換雇主? 勞動部:誤傳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移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如果外勞在3年聘僱期間想轉換雇主,原雇主及新雇主都同意情形下可以合意轉換。外勞以怠工方式,想迫使雇主同意轉換外勞,雇主得向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經地方政府認定屬實,勞動部將依法廢止其聘僱許可,若是雇主違法,或是被照顧者身亡等不可歸責移工事由,移工也可轉換雇主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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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勞自由轉換雇主勞團與雇主協會爭論不止
勞團的訴求:
移工在3年契約期間,轉換雇主難度很高,若再職場受到不公平待遇無法已離職做為保護自己的手段,最後只能選擇逃跑以維護自身權益,勞團訴求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規定。透過要求自由轉換雇主,改善移工的勞動環境。
雇主協會質疑:
若可自由轉換雇主,外勞已違背當時簽訂契約工種,失能者要的是穩定的照顧人力,若外勞可自由轉換雇主,雇主權益在哪裡?移工轉換工作造成的損失,不該由雇主承擔。也有雇主質疑是外勞來台前先申請當看護,來台後再轉職到條件較好的工廠任職,淪為轉職跳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