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容留

外勞團體台灣移工聯盟每兩年一次的移工大遊行主要訴求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規定。移工團體認為「自由選擇工作」是外勞最基本的權利,台灣禁止移工自由轉換雇主,會導致勞動條件惡劣及不合理對待導致被遣返,延伸諸多問題,所以主張外勞可以自由轉換雇主。

自由轉換雇主

對於自由轉換雇主要求,勞動部回應:「原則禁止、例外同意」,就是除了有不可歸責外勞移工事由,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自由轉換雇主涉及修法,尚須尋求社會共識。

外勞可以自己找工作嗎?

雖然不能自由轉換工作,但只要原雇主、外勞及新雇主三方合意後,外勞就可直接轉換,不受區域、業別限制(換雇主作業以3次為限、最多6次之規定,改為轉換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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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處罰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依法得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未經申請許可聘僱或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就業服務法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雇主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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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只是請鄰居看護打掃家裡就被罰款!

外勞是自願的,我並沒有支付薪水給他,他只是順便而已,以上理由都會構成非法容留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申請聘僱外國人政策係採「許可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依規定須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後才能引進僱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一般民眾都會誤認為聘僱非法外勞才會受罰,或是没有聘僱關係,對價關係,應該就不違法,但這是錯誤的觀念。

 

另外合法申請外勞,如果在當初申請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也是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將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並遣返出境。

外籍看護打掃家裡可能被罰款,找外籍配偶應該沒問題吧!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只要合法依親且獲准居留者,不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工作。

但是仍要注意,外籍配偶是否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2要件,如果碰到外籍配偶應徵工做記得要核對居留證及照片,避免不小心僱用到假冒外籍配偶身分之外國人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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