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

很多民眾不清楚其實「外籍看護」和「外籍幫傭」是不同的

案例: 林太太對著隔壁鄰居氣呼呼地數落自家的外籍看護工,還說真想把她換掉,然而會讓林太太生氣原因是外籍看護沒有利用照顧阿嬤的閒暇時間幫小孩洗衣服….

 

以上述案例來說林太太是用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方式引進外籍看護但卻從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否則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如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也有一些雇主因為外籍家庭幫傭點數達標困難,且就業安定費比外籍看護多出一倍,於是以申請看護工的名義申請,但卻要求外籍看護做家務。這也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所以雇主不得不注意。

 

 

常見申請外籍看護工失敗原因?

台灣不但面臨少子化與高齡化,勞動人力漸減,但需要被照護人數成長,長照所需人力目前有四千多人缺口,為了補足國內家庭照護人力缺口,政府採取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但因為初次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時,經常會發生申請資料及文件不齊而延緩申請進度問題。

根據勞動部統計,申請外籍看護工退補件原因,未完成長照中心推介程序占32%、原聘僱外國人未出國或完成轉換雇主程序及未檢還遞補函約占24%、欠繳就業安定費用或誤繳審查費用約占14%等,於申請外勞聘僱許可時,因尚未完成講習相關事項而致退件15%…..等等。

 

長照中心推介程序未完成

各縣市政府長照中心會向雇主推介及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讓雇主了解長照相關資源及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的獎助補助辦法,若無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可媒合成功,雇主即可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因此雇主送件前應確認推介程序已完成。

 

原聘僱外國人未出國或未完成轉換雇主程序

雇主若使用國內承接方式,申請前應確認該外國人已出國或由其他雇主完成接續聘僱申請作業,雇主申請遞補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或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欠繳就業安定費用或誤繳審查費用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就業安定費應於每年2、5、8、11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30日,如雇主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

 

未完成聘前講習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於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檢附證明文件。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勞工前應先完成聘前講習程序並檢附應備文件,才能儘速取得聘僱許可,以照顧家中被看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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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核配比率

現行外勞核配比率採三K五級制,凡屬於骯髒、危險、辛苦的產業,依進用本國勞工數額可按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比例進用外籍勞工。

 

 

若事業單位表示現行核配比率仍不足以解決缺工問題,可以增加繳交就業安定費3000元、5000元、7000元之方式,額外提高核配比率5%、10%、15%,不得超過40%。

另外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台商若符合以下三大條件可鬆綁外勞配額,只要多繳新台幣7000元的就業安定費,就可增加10%的外勞比例,但上限仍維持40%,可適用外勞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

 

台商若符合以下三大條件可鬆綁外勞配額

1.回台設新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與資金(高科技產業達新臺幣2.5億元,其他產業5千萬元)。

2.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的台商,高科技產業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一百人或增加本勞比率二十%,其他產業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五十人或增加本勞二十%

3.本勞薪資要達到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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