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打工

外勞 」 「 新住民 」 打工可以嗎?

朋友媽媽經營一家早餐店,因為生意太好很忙很操,而且還需要很早上班,導致人員流動很高,就算提高薪資也是很難留人,所以店外貼的徵才紙,從粉紅色變成斑駁的白色還變得有點黃…

但有一天朋友跟我說他媽媽找到人了,是一個越南新住民,就住在家附近,我很訝異地說真的嗎?(心裡有點緊張,怕是會找到非法外勞就慘了),站在朋友的立場,幫忙打電話給勞工局,電話中確認有(居留證及身分證)才可以聘僱新住民。

第一點:朋友媽媽確認這一個新住民是附近的一戶人家的媳婦,因為結婚所以來台灣,因為丈夫身體不舒服,所以必須要出來工作,現場有拿出居留證與身分證「正本」。(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只要合法依親且獲准居留者,不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工作。)

第二點:核對居留證照片是否與本人相符,我媽說她覺得越南人長的差不多應該是同一人吧!!(事後確認是同一人,聽說有很多非法工作的外勞是拿同鄉居留證呼嚨過去)

電話中勞工局有提醒,如果碰到新住民或外勞找工作時,雇主要謹慎確認身分後始得聘用;不要因為可以支付較低工資而違反法令,一經發現違法,依法將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目前早餐店經營得很好,朋友媽媽也非常稱讚這位從越南來台灣的別人的媳婦,可能是經濟因素關係特別勤奮,不管如何目前早餐店很穩定也找到一位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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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只是請鄰居看護打掃家裡就被罰款!

外勞是自願的,我並沒有支付薪水給他,他只是順便而已,以上理由都會構成非法容留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申請聘僱外國人政策係採「許可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依規定須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後才能引進僱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一般民眾都會誤認為聘僱非法外勞才會受罰,或是没有聘僱關係,對價關係,應該就不違法,但這是錯誤的觀念。

 

另外合法申請外勞,如果在當初申請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也是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將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並遣返出境。

外籍看護打掃家裡可能被罰款,找外籍配偶應該沒問題吧!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只要合法依親且獲准居留者,不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工作。

但是仍要注意,外籍配偶是否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2要件,如果碰到外籍配偶應徵工做記得要核對居留證及照片,避免不小心僱用到假冒外籍配偶身分之外國人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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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外籍廠工/外籍看護工)休假期間可以打工嗎?

外籍廠工或是外籍看護工利用下班或休假期間,到其他工廠,餐廳,農地打工可以嗎 ? 答案是不行,根據就服法規定如果雇主違法聘僱打工外勞經發現,依法將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一般常誤以為不要聘僱逃逸外勞就不違法,只要是合法外籍勞工請他來當臨時工就不會有問題,其實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提供工作機會」給別人合法聘僱外勞的民眾、事業單位,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處新臺幣15~75萬元罰鍰。

若外籍勞工自行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若確認違法屬實,勞動部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聘僱許可,並令其出國,而永遠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提醒民眾聘僱外勞需經過合法程序,要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才可聘用,如果有遇新住民應徵工作時,要記得請他提供「依親居留」之中華民國居留證與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本」,才足以證明其外籍配偶的身分,謹慎確認身分後始得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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