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連續曠職3日未明確告知聯繫方式認定失聯

勞動部重新核釋若外勞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事實,雖外國人有聯繫,但未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則認定其屬於「失去聯繫」。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同時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但是外勞如果有向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等地申訴或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安置之紀錄,經查認屬實者,則非屬「失去聯繫」。

立法院會預期將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8條,外勞逃跑不可歸責雇主的遞補等待期,可望從現行的6月及3個月,縮減為3個月及3個月。但對於行蹤不明定義卻很模糊,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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