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須知 (Page 7)

立委玎 7 月 20 日舉辦「開放家事移工引進,以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和因應高齡少子化問題化」公聽會,會中說明仍有許多現代女性要承擔生育教養的重責,同時又要照顧家中的長輩,若無力聘請額外人力或巴氏量表申請爭議多時,就常需要留職停薪或直接辭職,應考量適度鬆綁外勞申請,或照顧重症者加薪,才能讓優秀人才留在職場。

依我國統計有8.4萬失聯移工,其中有4成都是家事外勞移工,也導致非法黑工在市場流竄。也造成管理上困難所以勞動力發展署已召集學者專家討論,會朝「檢討初次聘請看護的條件」、「免除再聘看戶的申請作業」兩大方向進行,例如再聘請外籍看護時,無須再檢附巴氏量表

家庭幫傭和外籍看護工兩者在工作內容上具有很高的重疊性,與會人員建議將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護兩者工作項目合併,統一為家事服務員,但是否會壓縮到重症失能者的需求,會來進一步研究。

 

家庭幫傭看護工體檢時間是甚麼時候呢?

1.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入國工作後3個工作日內要體檢

2.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的前後30日內要體檢。

3.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若轉換雇主、工作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若是距離前一次健檢已超過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亦應安排移工接受健康檢查,即所謂補充健檢。

雇主若未安排外籍移工辦理健康檢查,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針對醫師開立巴氏量表議題引發討論,外界建議聘雇看護工應該回歸市場機制,或是改用照顧管理評估量表(CMS)取代巴氏量表評估。但衛福部、 勞動部、醫學會…等團體開會討論後仍維持使用巴氏量表。但..建議勞動部簡化申請評估流程。

會中有達到幾點共識 : 

1. 申請外籍看護工維持使用巴氏量表,病患申請開立巴氏量表需有看診紀錄,必須在同一醫療院所達 3 個月以上紀錄。

2. 建議勞動部簡化外籍看護工評估流程,例如現行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截肢」、「全癱、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者,及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時不需再經醫療評估。

3.建議拉長巴氏量表有效期間60 天。

 

外籍看護工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目前已有超過 5 千名家庭看護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其在台工作年限不受最長 14年限制,雇主也不需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外籍看護工達到以下條件即可轉任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

1.在臺工作期間連續 6年。

2.若有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且累計工作年限達 11年 6 個月以上。

3.每月薪資達2 萬 4,000元,

4.具備語文能力資格及接受 20 小時補充訓練。

(二)聘僱外籍看護工中階技術人力流程

聘僱外籍看護工中階技術人力,其流程是雇主應先辦理國內求才,由工作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

 

 

根據主計處去年111年 8 月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結果顯示製造業缺工職缺數達 7.7 萬個,佔總職缺數 33.47%,營建工程業職缺數達 1.9 萬個,佔總職缺數 8.4%。

全國工業總會: 呼籲政府放寬產業外勞移工引進規定,應研議增加特定製程行業中關聯行業也可申請外勞,為解決國內中階技術人才需求,並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工總建議透過修正就業服務法提供誘因,鼓勵全球優秀外國人或華僑來臺就學,並於畢業後投入職場工作。

勞動部於 5 月 24 日預告調整聘僱移工資格,製造業將增加引進600名移工,相關產業家包含水產加工、豆腐製造及金屬船體,規劃核配比率由15%調高為20%。及鼓勵雇主優先承接已在台外勞,將可額外增加5%名額,但合計原有3K5級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額外取得EXTRA核配比率,總移工比率仍不得超過40%。

 

 

 

 

 

申請外籍幫傭資格

   1.要聘僱家庭要有3個6歲以下子女。

   2.要聘僱家庭要有4個12歲以下子女,但2個要6歲以下。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一)外勞若不適任處理 :

外勞移工若有下列不適任情況,經勞工局驗證就可以解約終止與外勞移工間之聘僱契約。無論是外籍幫傭/看護工如果有重大缺失或有極其不當之行為者,並經縣市政府勞工局認可後,雇主亦可要求換人。

(1)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和指示。
(2) 工作不勤奮或無故拒絕工作。
(3) 詐欺,偷竊或行為不檢。
(4)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5) 打架,打人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二)雇主何時可遞補外勞

依就服法相關規定,外勞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原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需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原雇主才可申請遞補另名外勞移工。

雇主及外勞與新雇主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書面通報,以及自合意接續聘僱的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辦接續聘僱許可,始符合遞補程序。

(三)外勞等待轉換雇主期間

外勞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仍須負責安置外勞移工,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如果有要求外勞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由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外勞移工的就業安定費。

(四)中階人才減少適任情況

外籍看護工在台工連續達6年或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每月總薪資達新台幣2萬4000元,且具備語言溝通能力及接受20小時補充訓練,或每月總薪資達新台幣2萬6000元以上,就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

廠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五)外勞失聯遞補等待期

工廠外勞移工失聯雇主需要3個月遞補期以等待人力需求;看護工雇主只需1個月等待期,遞補等待期內,勞動部將加強宣導使用長照2.0服務資源,被看護者如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第2級以上者,均可申請長期照顧及喘息服務。

(六)外籍看護工的補充訓練

為了提升移工看護的照顧技巧,保障失能者的照顧權益,政府特別提供集中或到宅的補充訓練。

1. 補充訓練可分為集中訓練 : 外籍看護工至訓練機構指定之場所及班別接受訓練。

2. 到宅補充訓練 : 授課人員至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許可地提供訓練。

3. 24小時免費數位學習課程 : 提供四國語言的數位學習的照顧課程。

 

移工免費詢問專線 : 08006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