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免評

申請外籍看護資格於114年8月開始新制上路,採輕重症分流,但民眾對何為輕症? 何為重症? 仍有許多疑慮? 本文將彙整病症一覽表,提供給有申請外籍看護的家庭參考!

一般(輕症)病症:

  1. 年滿80歲以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須至台灣就業通辦理求才登記)
  2. 失智症輕度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3.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者:檢附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表(CDR)。
  4. 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檢附巴氏量表(一項0分即可);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
  5. 長照等級第2-3級,連續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以上者:檢附連續6個月長照服務收據。
  6. 70歲以上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檢附1年內診斷證明書。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

問:民眾於新法上路前已具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或已送件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者,於新法上路後,是否能比照重症資格優先處理?

答:勞動部為保障114年8月1日新制上路前, 已符合修法前申請資格者, 與衛福部協調後設置過渡期, 並於新法施行第1年内(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皆歸為重症案, 並以重症案件流程辦理相關審查及後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作業。

重症病症: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2.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失智症中度以上、吞嚥機能中度以上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3.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2分以上者:檢附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表(CDR)。
  4. 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檢附巴氏量表;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
  5. 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檢附巴氏量表;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
  6. 巴氏量表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檢附巴氏量表;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符合可聘僱兩名外籍看護資格】
  7.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連續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以上者:檢附連續6個月長照服務收據。
  8. 癌症第四期以上者:檢附1年內診斷證明書。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
  9.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檢附診斷證明書,需有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10.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檢附診斷證明書,需有載明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11. 70歲以上患有以下血液淋巴腫瘤病症者:檢附1年內診斷證明書。
    (1).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2).急性淋巴性白血病: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3).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4).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I第三期或第四期)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5).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需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6).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需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7).骨髓化生不良症(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
    (8).骨髓增生性腫瘤 (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

重症案件優先措施

  • 國內推介:1天完成登記
  • 線上申請招募許可:7天核發
  • 承接順位列最優先(國內承接14日內保留)
  • 可跨業別承接移工(須補訓20小時)
  • 來源國配合重症優先,文件驗證約5日
  • 駐外館處優先處理移工簽證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條文,新增開放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子法將於8月1日上路,估計將增加10萬健康、亞健康長者申請,恐衝擊重症家庭更難找人或留人。為盡力降低修法對重症家庭的衝擊,勞動部推動六大配套措施,保障重症家庭聘僱移工權益。

勞動部指出,目前聘請外籍看護工的中重症家庭約19.7萬;另根據統計,目前80歲以上健康亞健康長輩大約有53萬人,而70到79歲罹患二期以上癌症也有約12萬人,推估新法上路後,可能會有10萬人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但新法通過後,陸續已有不少重症家庭反映「棄重擇輕」衝擊加劇。有重症家庭反映,最近家裡原本穩定工作的外籍看護工突然要求加薪,甚至希望能轉到照顧工作更輕鬆的家庭,部分人力仲介公司也廣告「80歲以上免評申請外看」,爭搶申請案源,將加劇棄重擇輕現象。

勞動部說明,為了降低修法對19.7萬重症家庭造成的衝擊,在過去數個月內已密集地與衛福部進行三次雙次長層級會議的跨部會協商、三次召開醫學專家諮詢會議,同時也邀集醫學會、老人、身障、失智與移工團體集思廣益,並考量重症失能者因先天弱勢或後天失能、有急迫照護需求,應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的制度,所以勞動部與衛福部合作推動六大配套措施,降低新法對重症家庭的影響,但也無法完全避免衝擊。六大配套措施如下:

一、推動輕重分流重症優先:

跨部會合作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自免評申請、審查許可、引進移工至聘僱管理,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審查處理,一般申請案則依案量依序處理;持有醫療或失能證明者,依照現行制度向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重症案件原則1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7日;另年滿80歲只附身分證明文件者,則上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7日。

二、擴大重症多元免評資格:

為了讓重症失能者可用現有醫療證明申請外籍看護工,不用再重複評巴氏量表,經多次諮詢醫學團體與長照專家,再次擴大多元免評新增3對象,包括: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及過去1年內曾聘僱看護工或中階看護工者,未來僅需檢附1年內有效證明即可申請,落實簡政便民。

三、重症家庭國內承接最優先:

將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移工順位列為最優先,同時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移工只要在核發聘僱許可前,完成補充訓練20小時即可順利轉任。另外重症家庭也透過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專案辦理「短期、高媒合次數」協助選工。

四、協調來源國增加量能確保品質:

勞動部已努力與4個移工來源國協商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並配合輕重分流政策,在文件驗證程序,重症案件維持現行作業日數(約5日)。我國駐外館處也會優先處理重症案件的移工工作簽證申請。

五、補足第一線執行人力:

因應新法上路可能增加10萬人的申請量,在處理申請案件第一線行政人力總共增加188人,以落實「重症分流優先處理」,不讓重症申請案產生延宕。

六、擴編預算支持看護家庭:

勞動部擴編11.8億的預算,協助重症家庭渡過照顧空窗期提供擴大喘息與短期照顧服務,及製作「外籍家庭看護雇主權益手冊」提供聘僱注意事項及支援服務,並擴大LINE@移點通服務,提供家庭雇主個人化功能,即時推播聘僱移工的重要資訊。

勞動部強調,所有申請案只要符合資格都會審理,只是重症案件因為有照顧需求急迫性,所以優先審查,一般資格案件則視案件量依序處理;不過即便推動這六大配套措施,也無法完全避免衝擊,勞動部與衛福部會竭盡行政部門所能,協助重症家庭照顧權益。

立法院去年12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80歲以上,或70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意思就是…80歲就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工了

 

(一)巴氏量表是什麼?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是一種評估日常生活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的工具,主要用於測量病患的治療效果及退化情形。透過醫院醫生鑑定,判定患者需要什麼程度的醫療照顧(長照服務、申請相關補助等),以及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簡單說就是了解一個人是否需要他人協助照顧。

 

(二)申請看護工雇主資格 : 

雇主(申請外勞看護者)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二)申請看護工的被看護者資格:

(1)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2)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平衡機能障礙
智能障礙
植物人
失智症
自閉症
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
精神病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三)不用「巴氏量表」也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工方法:

 

✅ 1. 經過「長照需要等級」評估
目前,許多縣市都改採**「長照需要等級」**(1級~8級)作為審核依據。只要經長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 第5級以上(含)或符合申請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 2. 經由重大傷病或特殊疾病證明申請
如果照顧對象有重大傷病卡、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或醫師診斷書證明長期失能,也可以作為申請依據,不必一定要使用巴氏量表。

✅ 3. 使用身心障礙證明
某些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類別(如肢體障礙、智能障礙等),也能直接作為聘僱外籍看護工的條件。

 

(四)最新不用「巴氏量表」80歲免評聘外籍看護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免巴氏量表評估)。

PS.目前尚未實施,須等勞動部修正相關子法後,方能提出申請,現階段僅是法律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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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家庭聘外籍看護工照顧家中長者,年滿80歲的長者現在可以免除巴氏量表評估,直接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以下是這項政策的重點整理:

✅ 政策重點
年滿80歲的長者,即日起可免除過去繁複的巴氏量表身體功能評估程序,無需經由醫療機構的專業評估報告,即可向政府提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申請。這項新規定大幅簡化申請流程,對於獨居或僅由家人照顧的高齡長者家庭而言,將有效減輕行政與照顧負擔。

此外,針對年齡介於70至79歲之間的民眾,若經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含)以上,也納入此次政策適用範圍內,同樣可以免評申請看護工。這對於因重大疾病而短期或長期失能的個案提供更多彈性與支持,確保病患能及時獲得必要的日常生活協助。

📅 實施時間
立法院已於2024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相關修法,並於2025年1月20日由總統公布 。

然而,實際申請仍需等待勞動部公告相關子法,預計最快於2025年底實施 。

⚠️ 注意事項
目前尚未正式實施,因此在子法公告前,仍需依照現行規定辦理。

勞動部與衛福部對此政策表示關切,擔心可能影響重症患者的照護資源分配 。

📌 建議行動
若您有意申請外籍看護工,建議持續關注勞動部的公告,以掌握最新的申請資訊。

同時,您也可以聯繫當地的長照管理中心或撥打1966長照專線,了解目前可行的照護資源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