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勞動部於114年12月4日正式預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將整合現行零散規範,並建立「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制度,以因應國際人才競爭、產業缺工及國內勞工薪資停滯等問題。草案預告期因屬重大政策,依行政院核定縮短為 7 日。本次草案將原分散於各法規的中階技術人力(含雙語翻譯、廚師、產業類、社福類等)統整為「外國技術人力」,並建立更明確的工作類別、資格條件及聘僱管理規範,協助企業提升人力穩定性與產業競爭力。

旅宿服務工作、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本勞加薪條件

  • 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一級
  • 第一級級距需至少調高到第三級距。以最新公告115年度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為29500元、第三級為31800元,調高2300元。
  • 需在核發聘僱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開始調高。調高後不能調降(不得為不利益變更 )。
  • 自核發雇主境外引進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之次年起,定期查核
  • 申請資格認定,其人數最高不得超過僱用員工10% 。
  • 辦理媒合外國技術人力期間,最長為6個月,得再延長6個月,限一次。 。

旅宿服務、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的學/經歷條件

  • 畢業僑外生
  • 國外大專院校副學士以上學位
  •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且有2年以上經認定之相關工作經驗

依工作性質,外國技術人力須符合:學經歷、專業證照或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最低薪資標準;其中看護旅宿服務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與安全性或溝通高度相關的工作,故另需達成語文能力要求。  

近年農糧產業面臨人力不足,政府陸續放寬聘僱移工相關規定,讓經營者在符合資格的前提下,可申請外籍人力協助農務工作。

農糧工作指從事以下1-9栽培及設施農業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但不包括檳榔、荖藤(含荖花及荖葉)及菸草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

 

  1. 蔬菜
  2. 花卉
  3. 種苗
  4. 果樹
  5. 雜糧
  6. 特用作物
  7. 草皮
  8. 芽菜
  9. 食用菇蕈等栽培
  10. 設施農業(包括溫網室蔬菜及溫網室果樹)

農糧工作員工人數10人以下 1:1申請移工

農糧工作的核配比率:

  1. 雇用員工人數10人以下:本外勞1:1
  2. 雇用員工人數10人以上:員工人數*35%,附加就安費3000元最高可40%

 

*雇用員工人數認定:

  1. 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的前一年的勞保平均人數
  2. 得加列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參加農保人數,但不同雇主間不予重複計算:需檢附農保加保證明書、薪資給付及切結書等佐證文件;若與申請人有親緣關係者(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應檢附親緣關係佐證文件與農保加保證明書,免附薪資給付等佐證文件。

沒有農保,符合資格也可以申請農業移工

  • 農民沒有農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也可以申請農業移工
  1. 本人全年農產品銷售金額達25萬元以上:檢附銷售憑證
  2. 全年農產品銷售金額達25萬元以上+購買生產資材達15萬元以上,得合併採計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檢附購買憑證及出售農產品切結書。

土地是租用的,租期三年以上也可以申請農業移工

  • 租約效期需有3年以上。
  • 若是租用國有土地、公營事業機構土地或小地主大專業農租約未達3年,須記載有優先承租權或續租權並主動提供新約備查

雇主資格認定函效期120日,應於期限內申請,屆期自動失效。

可以申請多少移工?申請要準備哪些文件?為把握有效期限,繁複的行政流程,交給鳳凰人力,一條龍服務!

勞動部於114年12月2日修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避免事業單位未及時通報。 

勞動部表示為了能第一時間讓每一個減班休息的勞工及企業獲得協助,可立即使用就業安定措施,本次修正擴大通報機制: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通報時,勞工得持「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未有書面約定的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經調解成立者,勞工得據以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

減班休息不是無薪假 支領月薪者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勞動部函釋,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查事業單位如欲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其無工會者,非經其勞資會議之同意,均不得為之。

立法院114/12/2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勞動部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

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二、加強承攬安全管理:

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三、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一)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二)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三)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四、提高處罰額度:

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五、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

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備註 :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適用於所有在臺受僱從事工作的移工(藍領與白領),不分國籍均享有相同的職場安全健康權益。雇主必須為外籍營造移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防護具、以及多國語言的職安訓練,若違規最高可罰新臺幣 30 萬元。 

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滿10年移工,自115年4月1日起須提撥按月勞退舊制存儲,外界關注是否要回溯,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黃維琛表示,藍領移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10 年起,也就是滿10 年1 天就符合資格,雇主就要按月依其工資2%至15%範圍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當月應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應於次月繳納),沒有要回溯。

他舉例,若一家公司原有10 名適用勞退舊制的台灣勞工及2 名移工,雇主原本僅需為這10名台灣勞工按月提存退休金,但自2026 年4月1 日起,若其中一名移工年資超過10 年,雇主就要為其按月提撥,另一移工若年資未達10 年之前,則暫時無須提撥。


依據勞動部最新函釋,有關聘僱藍領移工(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重點提醒如下:

  • 提撥起始時點:雇主應自移工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達10年起,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年度足額補足:移工屆滿退休條件前,雇主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並於次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確保專戶餘額足以支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
  • 退休金給付年資:移工成就退休條件時,雇主計算其退休金,應自勞工受僱日起計算工作年資。

請注意:自114年4月1日生效!請雇主提早盤點準備!


藍領移工適用之退休金制度為何?

  1. 適用勞基法之外國人,如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例如: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
  2. 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藍領移工)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10年之外國人。(115年4月1日生效。)
  3. 基此,自115年4月1日後,雇主所聘僱之藍領移工 ,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應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4. 藍領移工如轉為中階技術人力,即適用勞退舊制。
  5. 有關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至其官網下載,較為迅捷。

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開戶流程

事業單位先準備1.勞工退休準備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2.監委會委職員名冊、3.勞工退休辦法、4.申請表、5.印鑑卡函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核、登記且核准後再由主管機關函送印鑑卡至臺灣銀行開戶並資料建檔,同時主管機關回復事業單位準備預查通知書。臺灣銀行將寄送空白存款單至事業單位。 ※台灣銀行舊制勞退網

※印鑑卡可至當地勞政單位或台灣銀行各分行,皆可取得空白印鑑卡。 

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鐘點移工)自114年4月開辦,累積總服務時數已突破2.4萬小時,經有照顧需求家庭持續反應所在縣市尚未有試辦單位提供服務,希望盡快增加服務的縣市範圍,勞動部於今年9月再次評選新增合格試辦單位,其中已有6家試辦單位完成人力招募與培訓,自即日起可接受民眾諮詢並正式提供服務,可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官網(https://mcs.wda.gov.tw )查詢並提出申請!

即日起正式提供服務的6家試辦單位可擴增桃園市、雲林縣、嘉義市及嘉義縣等服務區域,包括:

  • 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銀髮族長期照顧發展協會(服務區域:臺北市)
  • 社團法人桃園市失能老人關懷協會(服務區域:桃園市)
  • 社團法人台灣有本坊社區關懷協會(服務區域:臺中市)
  •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服務區域:彰化縣、臺中市、雲林縣)
  • 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瑞泰社會福利基金會(服務區域:嘉義縣、嘉義市、雲林縣)
  • 社團法人高雄市受恩社區關懷協會(服務區域:高雄市)

加上4月初已經提供服務的6家試辦單位,全臺共有12家試辦單位,整體服務區域包括直轄市六都將達15縣市。

4月初已經提供服務的6家試辦單位為

  •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服務區域:臺北市、新北市)
  •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服務區域:臺中市 )
  • 臺中市私立童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服務區域:臺中市 )
  • 社團法人南投縣新媳婦關懷協會(服務區域:南投縣、彰化縣、臺中市 )
  • 社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服務區域: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 社團法人花蓮縣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服務區域: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服務對象以臨時、短期、緊急照顧需求家庭為主,目的在以一對多的照顧模式,幫助身心障礙者、失能有需要的家庭或病患出院提供,4小時以上的服務。計畫執行逾半年,累積總服務時數已突破2.4萬小時,且總服務人次已逾2,500人次。多位使用服務的家庭分享,當服務對象因病痛導致情緒敏感,而家屬要同時面對工作與家人生病急需照顧的雙重壓力,試辦單位給予的情緒支持,加上依家庭需求提供彈性人力、即時填補照護空窗期,幫助家中主要照顧者在工作與家庭責任間找到平衡。

即日起,在全國北、中、南、東共有 12 家公益團體提供服務,並開放官網線上預約服務,如需申請服務,或欲了解相關資訊,請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官網(https://mcs.wda.gov.tw )查詢,或洽1955免付費專線,由專人提供服務說明與協助。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常見問題:Q: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的申請資格是什麼? 
A: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服務對象

  1. 具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
  2. 具有效期間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格,且醫囑宜休養
  3. 具三個月內就醫或手術紀錄
  4. 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5.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另有陪伴服務需求。

Q: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服務內容包含哪些?
A: 日常生活服務、陪同外出、陪同就醫、安全陪伴

Q: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服務時數可以多久?
A: 單次至少4小時以上;如為24小時者須包括10小時休息時數。

Q: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 怎麼收費呢?
A: 本項服務由民眾全額自費,依勞動部核定之服務價格收費。各試辦單位依據其承辦經營之成本提出服務收費標準及說明,民眾可依自身需求及收費,自行選擇。

Q: 家裡已經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了,可以再申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 嗎
A:可以。已聘僱家庭看護工家庭,如果有外籍看護因故無法服務(如:返鄉休假、轉換期間、失聯期間)即可申請服務,請檢具初次招募或聘僱許可函,如果試辦單位可由系統介接查詢得聘僱資料,也可免附文件。 

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114年每人基本生活費用調升至21.3萬元,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移工也要報稅,依據移工在台灣居留天數不同有不同計算方式如下:

1、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
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

2、居留滿183天(屬居住者)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
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報稅時間:

  • 移工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
  • 如該移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移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

※如果移工申報綜合所得稅後,國稅局核定有退稅款項,可以選擇2種方式領取退稅:

  • 轉帳退稅:可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郵局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將退稅款轉帳至指定帳戶。若因帳戶結清等因素無法順利撥付,國稅局會改開退稅支票
  • 委任退稅: 若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已離境,請填寫「委任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或兌領,也可指定外籍移工來源國之駐臺代表人員辦理;但必須提供護照簽名頁影本,以核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