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外勞要求轉換雇主該如何處理?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若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其中第四點、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如果外勞有不可歸責事由想要轉換雇主或工作,而雇主不同意,雙方得進行協商,並循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處理。如果外勞以怠工方式,迫使雇主同意轉換雇主,經認定屬實,勞動部將依法廢止其聘僱許可,並令限期出國。

如果外勞有不可歸責事由想要轉換雇主或工作,雇主應依限為移工辦理轉換登記,若未能於轉換期間內順利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將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如果外勞有不可歸責事由想要轉換雇主或工作,但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勞的需要,但外勞要求辦理轉換雇主,這時候雇主可以先向勞動部申請外勞暫不廢止聘僱許可轉換雇主,經勞動部同意後,雇主就可為外勞移工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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