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聲請監護或是輔助宣告台中市政府有補助
1.符合資格:
-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之65歲以上老人
-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
2.補助金額 :
申請補助標準: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法院
指定醫院鑑定費,覈實支付,每案最高以新臺幣 1 萬元為上限。
3. 應附文件:
1. 申請表。
2. 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佐證聲請人及補助對象之親屬關係者。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法院指定鑑定醫院收據。
6. 領據
7.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