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聲請監護或是輔助宣告台中市政府有補助

1.符合資格:

  •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之65歲以上老人
  •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

2.補助金額 :

申請補助標準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法院
指定醫院鑑定費,覈
實支付,每案最高以新臺幣 1 萬元為上限。

3. 應附文件:
 1.
申請表。
 2.
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佐證聲請人及補助對象之親屬關係者。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法院指定鑑定醫院收據。
 6.
領據
 7.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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