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很多民眾不清楚其實「外籍看護」和「外籍幫傭」是不同的

案例: 林太太對著隔壁鄰居氣呼呼地數落自家的外籍看護工,還說真想把她換掉,然而會讓林太太生氣原因是外籍看護沒有利用照顧阿嬤的閒暇時間幫小孩洗衣服….

 

以上述案例來說林太太是用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方式引進外籍看護但卻從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否則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如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也有一些雇主因為外籍家庭幫傭點數達標困難,且就業安定費比外籍看護多出一倍,於是以申請看護工的名義申請,但卻要求外籍看護做家務。這也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所以雇主不得不注意。

 

 

為什麼我只是請鄰居看護打掃家裡就被罰款!

外勞是自願的,我並沒有支付薪水給他,他只是順便而已,以上理由都會構成非法容留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申請聘僱外國人政策係採「許可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依規定須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後才能引進僱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一般民眾都會誤認為聘僱非法外勞才會受罰,或是没有聘僱關係,對價關係,應該就不違法,但這是錯誤的觀念。

 

另外合法申請外勞,如果在當初申請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也是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將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並遣返出境。

外籍看護打掃家裡可能被罰款,找外籍配偶應該沒問題吧!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只要合法依親且獲准居留者,不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工作。

但是仍要注意,外籍配偶是否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2要件,如果碰到外籍配偶應徵工做記得要核對居留證及照片,避免不小心僱用到假冒外籍配偶身分之外國人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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