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承接

(一) 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 :

1.外勞申請須由申請聘僱外籍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2.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3.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求。

4.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5.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6.持重度以上(含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

7. 免評對象75 歲以上曾聘僱看護工或使用長照服務滿 6 個月。

 

(二) 申請家庭看護工資格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四、一親等內之姻親(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三) 申請家庭看護工文件 :

1、申請人及被照顧者身份證正反影印本一份

2、申請人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3、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如與申請人不同須檢附)

4、共同居住證明 (如在第三地者才須要)

5、診斷證明書(正本/影本)

6、聘僱條件表-依雇主需求填寫

(四)外勞承接服務 :

在台用外勞申請承接方式辦理,而不由國外引進外勞

 

(一)移工承接申請條件與流程 :

依據勞委會98年9月1日勞職外字第0980503224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雇主聘僱移工若發生關廠、歇業,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等情事,其原聘顧之移工得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告轉出,讓 有聘僱移工需求之新雇主承接聘僱。

(二)移工承接接續聘僱外勞應備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
2.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3.求才證明書正本。
4.移工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5.當地縣市政府開具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6.招募許可函(免附前述第一、第二、第三及第五項文件)

(三)公立就服機構遴選雇主作業之承接順位:

1.第一順位: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2.第二順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 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3.第三順位:辦理國內求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 說明: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由具有前條第一順位或第二順位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2.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外勞交接協調會: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
2.協調會議由原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人及外勞等相關人員參加。申請接續聘僱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本次接續聘僱登記。
3.移工應參加協調會議,並應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延伸閱讀 : 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