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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14/12/2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勞動部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

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二、加強承攬安全管理:

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三、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一)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二)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三)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四、提高處罰額度:

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五、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

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備註 :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適用於所有在臺受僱從事工作的移工(藍領與白領),不分國籍均享有相同的職場安全健康權益。雇主必須為外籍營造移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防護具、以及多國語言的職安訓練,若違規最高可罰新臺幣 30 萬元。 

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滿10年移工,自115年4月1日起須提撥按月勞退舊制存儲,外界關注是否要回溯,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黃維琛表示,藍領移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10 年起,也就是滿10 年1 天就符合資格,雇主就要按月依其工資2%至15%範圍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當月應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應於次月繳納),沒有要回溯。

他舉例,若一家公司原有10 名適用勞退舊制的台灣勞工及2 名移工,雇主原本僅需為這10名台灣勞工按月提存退休金,但自2026 年4月1 日起,若其中一名移工年資超過10 年,雇主就要為其按月提撥,另一移工若年資未達10 年之前,則暫時無須提撥。


依據勞動部最新函釋,有關聘僱藍領移工(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重點提醒如下:

  • 提撥起始時點:雇主應自移工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達10年起,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年度足額補足:移工屆滿退休條件前,雇主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並於次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確保專戶餘額足以支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
  • 退休金給付年資:移工成就退休條件時,雇主計算其退休金,應自勞工受僱日起計算工作年資。

請注意:自114年4月1日生效!請雇主提早盤點準備!


藍領移工適用之退休金制度為何?

  1. 適用勞基法之外國人,如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例如: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
  2. 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藍領移工)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10年之外國人。(115年4月1日生效。)
  3. 基此,自115年4月1日後,雇主所聘僱之藍領移工 ,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應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4. 藍領移工如轉為中階技術人力,即適用勞退舊制。
  5. 有關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至其官網下載,較為迅捷。

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開戶流程

事業單位先準備1.勞工退休準備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2.監委會委職員名冊、3.勞工退休辦法、4.申請表、5.印鑑卡函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核、登記且核准後再由主管機關函送印鑑卡至臺灣銀行開戶並資料建檔,同時主管機關回復事業單位準備預查通知書。臺灣銀行將寄送空白存款單至事業單位。 ※台灣銀行舊制勞退網

※印鑑卡可至當地勞政單位或台灣銀行各分行,皆可取得空白印鑑卡。 

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鐘點移工)自114年4月開辦,累積總服務時數已突破2.4萬小時,經有照顧需求家庭持續反應所在縣市尚未有試辦單位提供服務,希望盡快增加服務的縣市範圍,勞動部於今年9月再次評選新增合格試辦單位,其中已有6家試辦單位完成人力招募與培訓,自即日起可接受民眾諮詢並正式提供服務,可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官網(https://mcs.wda.gov.tw )查詢並提出申請!

即日起正式提供服務的6家試辦單位可擴增桃園市、雲林縣、嘉義市及嘉義縣等服務區域,包括:

  • 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銀髮族長期照顧發展協會(服務區域:臺北市)
  • 社團法人桃園市失能老人關懷協會(服務區域:桃園市)
  • 社團法人台灣有本坊社區關懷協會(服務區域:臺中市)
  •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服務區域:彰化縣、臺中市、雲林縣)
  • 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瑞泰社會福利基金會(服務區域:嘉義縣、嘉義市、雲林縣)
  • 社團法人高雄市受恩社區關懷協會(服務區域:高雄市)

加上4月初已經提供服務的6家試辦單位,全臺共有12家試辦單位,整體服務區域包括直轄市六都將達15縣市。

4月初已經提供服務的6家試辦單位為

  •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服務區域:臺北市、新北市)
  •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服務區域:臺中市 )
  • 臺中市私立童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服務區域:臺中市 )
  • 社團法人南投縣新媳婦關懷協會(服務區域:南投縣、彰化縣、臺中市 )
  • 社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服務區域: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 社團法人花蓮縣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服務區域: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服務對象以臨時、短期、緊急照顧需求家庭為主,目的在以一對多的照顧模式,幫助身心障礙者、失能有需要的家庭或病患出院提供,4小時以上的服務。計畫執行逾半年,累積總服務時數已突破2.4萬小時,且總服務人次已逾2,500人次。多位使用服務的家庭分享,當服務對象因病痛導致情緒敏感,而家屬要同時面對工作與家人生病急需照顧的雙重壓力,試辦單位給予的情緒支持,加上依家庭需求提供彈性人力、即時填補照護空窗期,幫助家中主要照顧者在工作與家庭責任間找到平衡。

即日起,在全國北、中、南、東共有 12 家公益團體提供服務,並開放官網線上預約服務,如需申請服務,或欲了解相關資訊,請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官網(https://mcs.wda.gov.tw )查詢,或洽1955免付費專線,由專人提供服務說明與協助。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常見問題:Q: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的申請資格是什麼? 
A: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服務對象

  1. 具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
  2. 具有效期間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格,且醫囑宜休養
  3. 具三個月內就醫或手術紀錄
  4. 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5.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另有陪伴服務需求。

Q: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服務內容包含哪些?
A: 日常生活服務、陪同外出、陪同就醫、安全陪伴

Q: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服務時數可以多久?
A: 單次至少4小時以上;如為24小時者須包括10小時休息時數。

Q: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 怎麼收費呢?
A: 本項服務由民眾全額自費,依勞動部核定之服務價格收費。各試辦單位依據其承辦經營之成本提出服務收費標準及說明,民眾可依自身需求及收費,自行選擇。

Q: 家裡已經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了,可以再申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終點移工) 嗎
A:可以。已聘僱家庭看護工家庭,如果有外籍看護因故無法服務(如:返鄉休假、轉換期間、失聯期間)即可申請服務,請檢具初次招募或聘僱許可函,如果試辦單位可由系統介接查詢得聘僱資料,也可免附文件。 

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114年每人基本生活費用調升至21.3萬元,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移工也要報稅,依據移工在台灣居留天數不同有不同計算方式如下:

1、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
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

2、居留滿183天(屬居住者)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
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報稅時間:

  • 移工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
  • 如該移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移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

※如果移工申報綜合所得稅後,國稅局核定有退稅款項,可以選擇2種方式領取退稅:

  • 轉帳退稅:可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郵局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將退稅款轉帳至指定帳戶。若因帳戶結清等因素無法順利撥付,國稅局會改開退稅支票
  • 委任退稅: 若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已離境,請填寫「委任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或兌領,也可指定外籍移工來源國之駐臺代表人員辦理;但必須提供護照簽名頁影本,以核對身份。

勞動部於114年11月20日預告「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115年1月1日上路 ,勞動部表示,為了兼顧維護勞工合理健康與雇主合理管理權,因此再度修訂請假規則,本次修正條文為第7條、第9條,並增訂9-1條。

第7條原條文為「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條文增加「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動部解釋,考量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勞工對家庭成員的臨時照顧需求日增,配合整體方案規劃朝向彈性化的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若其他的請假管道如家庭照顧假已用罄,得向雇主請事假,而且可以選擇「以小時為單位」來請假。至於提出請假申請的勞工,是否真的「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並未另加定義,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第9條「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增列「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勞動部表示,配合第7條條文,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新增第9條之1第一項「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等相關文,勞動部解釋,此條文是因為保障勞工病假權,要求雇主不應利用制度讓勞工不敢請病假,若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遭受不利處分,雇主需自負舉證責任。且雇主的人事考核,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新增第9條之1第二項「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第三項「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

勞動部表示,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

 

延伸閱讀 :

歐洲商會(ECCT)在《2026 年建議書》中指出,臺灣人口快速高齡化、少子化,勞動力缺口持續擴大。要提升整體社會與產業韌性,吸引與留用外國人才、完善移工政策,是未來的關鍵。

一、外國專業人才:降低門檻、簡化流程

為提升臺灣人才競爭力,建議政府:

  • 降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標準
  • 精簡簽證、工作許可流程
  • 符合資格者改為「標準核發三年期工作許可」
  • 提供短期商務簽證或允許持訪客簽證從事短期工作

目前外籍專業人士仍面臨制度不一致、行政作業繁複等問題,恐削弱臺灣吸引全球人才的能力。

二、務實調整勞動法規,增加彈性

ECCT 認為臺灣勞動法規較僵硬,建議:

  • 高階主管與一般員工不應適用相同工時規範
  • 擴大遠距工作與彈性工時
  • 提供育兒家庭更多支持(如津貼提升、托育補助)

提高制度彈性,有利外籍人才與在地人力長期發展。

三、移工政策新方向:托育、勞權、國際接軌

因應少子化,商會建議政府進一步:

  • 放寬外籍家庭幫傭引進以支援托育
  • 推動移工零仲介費,取消招募與仲介費
  • 加強勞權保障,避免因勞權爭議而遭國際貿易制裁

上述政策若落實,可提升臺灣移工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度,並改善產業人力缺口。

四、改善外籍居民生活環境

為留住人才,商會建議:

  • 永居外籍人士權益比照國民一致化
  • 強化外籍居留證持有者與政府、銀行等數位服務的連結
  • 放寬 65 歲以上外籍永居者搭乘大眾運輸補助

打造友善環境,有助長期留才。

結語:人力政策是臺灣韌性的核心

歐洲商會指出,臺灣在 AI、科技發展與製造業仍具強大優勢,但若缺乏足夠人力支撐,將影響未來產業競爭力。完善外國人才制度、優化移工政策,是強化臺灣韌性不可或缺的一步。


歐洲商會 《2026 年建議書》全文:

從能源到人才 歐洲商會 2026 年建議書力諫強化臺灣韌性

歐洲商會(ECCT)今日發表《2026 年建議書》。本年度以「變局中 淬鍊臺灣靭性」為主題,呼籲政府強化社會、能源與通訊等關鍵基礎設施的韌性,並為人才短缺尋求長期解方。

今日歐洲商會舉行午餐會,並發表2026年建議書,張瀚書理事長向會員與來賓簡報年度出版重點,並將建議書遞交國家發展委員會詹方冠副主委。今年的建議書彙整 25 個產業與委員會的建議,合計提出 192 項議題(128 項為延續議題、64 項為新議題)。午餐會後並舉行記者會,邀請各委員會聯合主席說明優先關注的重點議題。

在發表會上,理事長向國發會與商會會員說明,過去一年政府在前一年度建議中的 24% 議題上已有進展,並綜述建議書《概論》的核心內容與會員面臨的主要挑戰。

《2026 年建議書概論》重點摘要

2020 年代初期,臺灣在疫情期間相對受惠;如今又迎來人工智慧(AI)帶動的榮景。然而這波紅利能持續多久,仍難以預料;同時,臺灣亦面臨多項經濟與地緣政治的挑戰。現在正是「居安思危、強化全社會韌性」的關鍵時刻。 所謂韌性不僅止於國防,亦涵蓋經濟與公民社會:必須聚焦 AI、能源、勞動、健康、國際接軌與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

能源安全與韌性

臺灣須在穩定且可負擔的能源供應、能源安全與韌性、以及減碳目標間取得平衡;但再生能源的建置進度仍落後官方目標,原因包括國際政經情勢、法規協調不足、許可限制等,建議政府:

  • 設立能源部:成立集中且跨部會的統籌機關,確保能源轉型成功。
  • 讓離岸風電重回正軌:下一個關鍵階段(R3.3)的順利執行,須採取多項措施,包括確保足夠的配置容量、電網基礎設施與融資支援。
  • 務實的許可與程序:在開發地熱方向,現行民法對於定向井穿越土地,所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可能因臺灣地狹人稠特性,造成開發實務上的困難;現在不少陸域風機,已屆使用年限,應簡化陸域風電汰舊換新(repowering)機制;並明確界定利害關係人,杜絕惡意干擾。
  • 強健電網與儲能:以系統規劃並編列充足經費擴充電網與儲能,使其與再生能源併網同步。
  • 務實在地化:既有專案若面臨品質不符、供應不足或成本過高時,得彈性豁免在地化限制;未來標案不應硬性規定在地化項目。
  • 啟動浮動式離岸風電(FOW):制定並落實深水域浮動式離岸風電發展藍圖。
  • 支持電動車與替代燃料:加大乘用與商用電動車稅務誘因、建立充電安全規範以加速設置;並修法支援低碳燃料(如大型車與產業採用生質柴油、推廣永續航空燃料(SAF)用於航空、氫/氨於火力發電)。

具調適力與韌性的勞動力政策

臺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而長期低生育率使人口持續下滑,除了承擔照護長者所帶來的社會與醫療成本,人口高齡化與縮減亦將對勞動力構成重大挑戰。為強化韌性,臺灣必須從多個面向同步應對這些課題:

吸引並留用外國人才:近年雖已有所進展,但外籍居民仍無法比照國民,時有遭遇差別待遇的情形;若不加以改善,將削弱臺灣對國際人才的吸引力。建議主管機關,

  • 降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門檻;
  • 精簡簽證與工作許可之申請流程;
  • 將符合資格之外籍專業人才一律核發「三年期」工作許可作為標準;
  • 引進短期商務簽證,供外籍專業人士使用,或在現行訪客簽證架構下,允許從事短期工作。

務實的勞動法制:過度嚴苛的勞動法規與過時的作業慣例,正在削弱勞動市場的動態與彈性,也使女性難以在職涯中發揮全部潛能,建議高階主管與管理職,不應與一般員工適用相同的工時與紀錄要求;應賦予勞雇雙方更大彈性,得以合意約定工作安排(含遠距/彈性工時)及出勤紀錄方式。

友善家庭社會:現行法律與行政規範在職場友善家庭措施上仍嫌不足,育嬰留停與政府支持有待加強,建議提高留職停薪/家庭照顧等相關給假與津貼水準;保障正在撫育幼兒之員工,得申請遠距工作、部分工時或其他彈性工作選項;政府加碼托育支援(如補助或稅務誘因),以降低育兒負擔並提升職場參與。

健康且具韌性的人口政策:政府已提升衛教宣導與醫療預算,但仍應強化:疫苗政策與管理、擴大人工生殖(ART)、強化兒童篩檢與治療、將肥胖/慢性腎臟病(CKD)/自體免疫疾病納入國家慢性病策略,並擴增具實證效益藥物的資源投入。

前瞻且可長可久的 AI 監理架構

臺灣尚缺乏完整、以人為本的 AI 政策與監理體系,除潛藏倫理、安全與經濟風險,亦增加創新者、投資人與社會大眾的不確定性。歐洲商會建議建立一套能放大 AI 效益、同時有效控管風險的制度框架。

  • 臺歐 AI 合作:臺灣與歐洲在條件上互補,是 AI 合作的理想夥伴。透過協作,可共同塑造全球 AI 版圖,確保創新安全、行合倫理、以人為本且具前瞻性。
  • 就業決策中的 AI 使用規範:建議在法規中納入就業情境:禁止 AI 單方面作出不利人事決定、要求定期偏誤與公平性測試,並在關鍵人事決策中揭露 AI 的使用。
  • 創作保護:臺灣目前尚缺乏清楚且可執行的制度,針對 AI 與著作權議題,建議修正《著作權法》,建立清楚且可執行的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IPR)。

國際接軌

  • 與國際標準同步:電機設備、車輛、零售、醫材等領域仍見法規透明度與一致性不足的缺失;建議導入務實、可操作且參照國際最佳實務的規範與程序。
  • 降低金融過度監管:放寬保險商品投資限制、導入分級風險管理;並允許在臺外商銀行分行協助海外實體為跨國臺商提供跨境金融服務。
  • 電子標籤與數位化:既有規範與電子標籤目標不盡相容,建議通盤檢視;行政流程應可全程線上並接受數位文件。
  • 強化的基礎設施與物流:臺灣作為海島,易受天然災害、意外或蓄意破壞影響通訊與運輸。
  • 建置與維護通訊基礎設施的應變計畫:目前,臺灣海底電纜或行動網路中斷之相關應變計畫與支援機制仍不足。同時,衛星通訊仍處於發展初期,建議強化海纜維修能量(含能力與調度)。為維持行動電信網路穩定,應支援電信業者預先採購追加設備與零組件,以確保在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設備受損時,有足夠料件可即時維修或更換。此外,臺灣亦應強化與國際夥伴合作,以確保持續接取衛星通訊網路設施。
  • 機場與物流升級:部分國際機場設施老舊需汰換;高雄國際機場貨運量能應擴充。

各委員會補充觀點

  • 生活品質:須持續精進國際人才友善環境,持永居證外籍人士比照國民權益一致化、強化居留證/永居證持有者的政府網路/銀行服務、65 歲以上永居證持有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享有與國民同等待遇、簡化雙重國籍取得。
  • 人力資源:因應少子化,放寬外籍家庭幫傭引進以支援托育;推動移工零仲介費,取消招募與仲介費並強化勞權,以符合國際標準。此舉亦可避免製造業因勞權爭議,而遭美國與歐洲國家進行貨品扣留或貿易制裁。
  • 科技:加速公部門與金融業數位轉型,提升服務效率與可近性;並以數位便利與包容制度,提升外籍人才在臺生活工作的吸引力。
  • 風力能源:針對新一輪標售規則、專案融資、在地化規範等挑戰提出建議;加速下一輪離岸風電標售及浮動式風電示範政策與路徑圖;並建議設置專責機關統籌陸域風電發展。

結語

誠如建議書《概論》指出:臺灣經濟基本面強健,但對特定科技產業與貿易夥伴的依賴,以及安全風險、AI 浪潮、能源限制、人才短缺等因素,皆可能使未來承受衝擊。正因如此,當下更應把握景氣動能,補強脆弱環節、提升韌性。歐洲商會會員與臺灣共享強化經濟與社會的共同利益與決心;落實本建議書之政策方向,可望協助達成雙方目標,並強化臺灣在不確定時代中的整體韌性。

內政部114年11月20 日表示,為感謝營造業者投入丹娜絲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行政院專案新增災後復原獎勵項目,,經勞動部同意專案開放一般營造業移工名額。即日起,持有地方政府開立救災證明或機關頒贈感謝狀,同時符合勞動部聘用規定的營造業者,可檢附文件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認定 。

內政部說明,經盤點計有517家次施工廠商在第一時間放下既有施作工程,前往災區協助弱勢戶及受災民眾展開屋頂等家園修繕工作。另外,針對投入災區且先前未曾獲得移工分配名額的營造業者,本次也將優先審查及分配,實際核配名額不得超過聘僱本國勞工數的40%為限,以適時補充產業勞動力,減少對既有施作中的工程影響。

 

申請對象:

實際投入丹娜絲颱風災後復原重建營造業者,且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7-1 條及「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核配方式:

依「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及依序辦理公告核配。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0%

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40% 。

1. 提高比率至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3,000元

2. 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10%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5,000元

 

依規定,一般營造申請業者

  • 須是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類別
  • 須符合3年內平均每年承攬工程達法定資本額10 倍,且申請時須承攬在建工程
  • 須聘僱一定人數的本國勞工

 

方可向內政部國土署提出雇主資格認定的申請,經審查及取得認定函後(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90日,屆期自動失效 ),辦理國內求才程序,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內政部表示,營造業者如有移工申請資格認定等相關疑問,可撥打諮詢專線(049)2316-035,相關申請規定、表單,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查詢(https://cloudbm.nlma.gov.tw/CPTL/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