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14年12月4日正式預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將整合現行零散規範,並建立「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制度,以因應國際人才競爭、產業缺工及國內勞工薪資停滯等問題。草案預告期因屬重大政策,依行政院核定縮短為 7 日。本次草案將原分散於各法規的中階技術人力(含雙語翻譯、廚師、產業類、社福類等)統整為「外國技術人力」,並建立更明確的工作類別、資格條件及聘僱管理規範,協助企業提升人力穩定性與產業競爭力。
旅宿服務工作、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本勞加薪條件
- 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一級。
- 第一級級距需至少調高到第三級距。以最新公告115年度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為29500元、第三級為31800元,調高2300元。
- 需在核發聘僱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開始調高。調高後不能調降(不得為不利益變更 )。
- 自核發雇主境外引進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之次年起,定期查核。
- 申請資格認定,其人數最高不得超過僱用員工10% 。
- 辦理媒合外國技術人力期間,最長為6個月,得再延長6個月,限一次。 。
旅宿服務、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的學/經歷條件
- 畢業僑外生
- 國外大專院校副學士以上學位
-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且有2年以上經認定之相關工作經驗
依工作性質,外國技術人力須符合:學經歷、專業證照或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最低薪資標準;其中看護、旅宿服務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與安全性或溝通高度相關的工作,故另需達成語文能力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