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14年12月2日修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避免事業單位未及時通報。
勞動部表示為了能第一時間讓每一個減班休息的勞工及企業獲得協助,可立即使用就業安定措施,本次修正擴大通報機制: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通報時,勞工得持「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未有書面約定的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經調解成立者,勞工得據以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
減班休息不是無薪假 支領月薪者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勞動部函釋,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查事業單位如欲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其無工會者,非經其勞資會議之同意,均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