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聘僱須知有哪些?
被看護者條件
到「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評估並開具診斷證明書:
1. 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年滿80歲至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年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4.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
看護工薪資補貼
政府調高家事外勞移工月薪方案,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起,只要是新招募、期滿續聘或轉換雇主的看護工,每月看護工薪資補貼增加至2萬元;如同一僱主看護工期滿3年續聘,建議雇主再加薪每月1千元,期滿6年續聘,再加薪1千元。
若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中)低收入戶、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114年8月9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千元
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計畫
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含)以上者,可申請「短期替代照顧服務」,依情形每年最多補助38天或31天,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與擴大喘息服務合併使用,1年累計最多可申請5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