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可以調派到其他地方?

行政院勞委會訂定「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自8月1日起實施。

針對家庭看護工調派規定,如果是調派到醫療院所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但僅限照顧該被看護者從事「短期性」之看護工作,並不得照顧該被看護者以外之其他病人。但不得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看護工作。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如違反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將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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