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機構看護工條件 : 

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 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 人。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註:申聘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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