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營造廠

內政部114年11月20 日表示,為感謝營造業者投入丹娜絲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行政院專案新增災後復原獎勵項目,,經勞動部同意專案開放一般營造業移工名額。即日起,持有地方政府開立救災證明或機關頒贈感謝狀,同時符合勞動部聘用規定的營造業者,可檢附文件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認定 。

內政部說明,經盤點計有517家次施工廠商在第一時間放下既有施作工程,前往災區協助弱勢戶及受災民眾展開屋頂等家園修繕工作。另外,針對投入災區且先前未曾獲得移工分配名額的營造業者,本次也將優先審查及分配,實際核配名額不得超過聘僱本國勞工數的40%為限,以適時補充產業勞動力,減少對既有施作中的工程影響。

 

申請對象:

實際投入丹娜絲颱風災後復原重建營造業者,且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7-1 條及「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核配方式:

依「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及依序辦理公告核配。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0%

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40% 。

1. 提高比率至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3,000元

2. 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10%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5,000元

 

依規定,一般營造申請業者

  • 須是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類別
  • 須符合3年內平均每年承攬工程達法定資本額10 倍,且申請時須承攬在建工程
  • 須聘僱一定人數的本國勞工

 

方可向內政部國土署提出雇主資格認定的申請,經審查及取得認定函後(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90日,屆期自動失效 ),辦理國內求才程序,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內政部表示,營造業者如有移工申請資格認定等相關疑問,可撥打諮詢專線(049)2316-035,相關申請規定、表單,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查詢(https://cloudbm.nlma.gov.tw/CPTL/index.jsp)。

丹娜絲災後重建:外籍營造工調派新制懶人包

一、 政策背景

為因應丹娜絲颱風對雲嘉南地區造成的住宅損毀,勞動部於 114 年 8 月 1 日 發布並施行新基準,旨在透過彈性人力調度,加速災區復原。

二、 調派規定重大突破

過去公共工程營造移工僅限於不同公共工程間調派,本次修正開放了**「跨界」**支援:

類型 調派對象與條件 許可程序
公共工程 (甲工程) 承攬受災戶修繕工程時,可指派原公共工程移工至災區(乙工程)。 免經許可,逕行調派。
一般營造工程 營造廠與災民簽訂重建/修繕契約後即可指派。 依現行規定執行。

三、 法規修正重點

  • 法源基礎: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 10 款工作者之「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 新增條文: 營造類調派基準第六點第二款第三目。

  • 核心特例: 因應《災害防救法》之災害,打破「公共工程移工不得投入一般民宅工程」之限制,強化重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