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營造移工

立法院114/12/2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勞動部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

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二、加強承攬安全管理:

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三、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一)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二)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三)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四、提高處罰額度:

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五、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

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備註 :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適用於所有在臺受僱從事工作的移工(藍領與白領),不分國籍均享有相同的職場安全健康權益。雇主必須為外籍營造移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防護具、以及多國語言的職安訓練,若違規最高可罰新臺幣 30 萬元。 

內政部114年11月20 日表示,為感謝營造業者投入丹娜絲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行政院專案新增災後復原獎勵項目,,經勞動部同意專案開放一般營造業移工名額。即日起,持有地方政府開立救災證明或機關頒贈感謝狀,同時符合勞動部聘用規定的營造業者,可檢附文件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認定 。

內政部說明,經盤點計有517家次施工廠商在第一時間放下既有施作工程,前往災區協助弱勢戶及受災民眾展開屋頂等家園修繕工作。另外,針對投入災區且先前未曾獲得移工分配名額的營造業者,本次也將優先審查及分配,實際核配名額不得超過聘僱本國勞工數的40%為限,以適時補充產業勞動力,減少對既有施作中的工程影響。

 

申請對象:

實際投入丹娜絲颱風災後復原重建營造業者,且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7-1 條及「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核配方式:

依「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及依序辦理公告核配。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0%

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40% 。

1. 提高比率至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3,000元

2. 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10%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5,000元

 

依規定,一般營造申請業者

  • 須是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類別
  • 須符合3年內平均每年承攬工程達法定資本額10 倍,且申請時須承攬在建工程
  • 須聘僱一定人數的本國勞工

 

方可向內政部國土署提出雇主資格認定的申請,經審查及取得認定函後(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90日,屆期自動失效 ),辦理國內求才程序,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內政部表示,營造業者如有移工申請資格認定等相關疑問,可撥打諮詢專線(049)2316-035,相關申請規定、表單,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查詢(https://cloudbm.nlma.gov.tw/CPTL/index.jsp)。

丹娜絲災後重建:外籍營造工調派新制懶人包

一、 政策背景

為因應丹娜絲颱風對雲嘉南地區造成的住宅損毀,勞動部於 114 年 8 月 1 日 發布並施行新基準,旨在透過彈性人力調度,加速災區復原。

二、 調派規定重大突破

過去公共工程營造移工僅限於不同公共工程間調派,本次修正開放了**「跨界」**支援:

類型 調派對象與條件 許可程序
公共工程 (甲工程) 承攬受災戶修繕工程時,可指派原公共工程移工至災區(乙工程)。 免經許可,逕行調派。
一般營造工程 營造廠與災民簽訂重建/修繕契約後即可指派。 依現行規定執行。

三、 法規修正重點

  • 法源基礎: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 10 款工作者之「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 新增條文: 營造類調派基準第六點第二款第三目。

  • 核心特例: 因應《災害防救法》之災害,打破「公共工程移工不得投入一般民宅工程」之限制,強化重建效率。


 

內政部公告修正申請一般營造移工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此次修正主要納入中階技術工作與接續聘僱,並且將雇主資格認定函效期縮短,作業要點自公告日生效。

一般營造移工雇主資格認定要點修正 納中階技術工作和接續聘僱相關規定

內政部29 日公告修正「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1點要點訂定理由部分,除了原先列明為協助勞動部執行藍領審查標準第47 條之1 至第47 條之3(即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核配比率、外加規定等條文),審查營造工作雇主資格認定而訂定此要點。

此次修正增加了協助勞動部執行藍領審查標準第61 條第1 項,以及轉換準則第13條規定,也就是中階技術工作雇主資格條文,以及接續聘僱雇主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相關文件的規定。

認定函效期縮短為90 天

修正要點也增列,營造業者如果是申請接續聘僱移工或是一般營造移工轉中階技術營造工作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且未屆期的聘僱許可等相關文件。並增列營造移工的雇主資格申請,應登錄國土署系統申請認定,程序為系統申請後,次日起4 天內以書面將要點附件正本送至國土署,屆期不予受理;有需要補件改為以系統通知申請人7 日內補件。

另外針對雇主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間,會記載於審查合格的認定函中,此次修正將效期也縮短為90 天。根據勞動部公布的最新統計資料,至今年3 月底為止已聘僱的一般營造業移工為8,711 人,占總額度約5 成8;國土署長吳欣修先前受訪時表示,目前一般營造移工的1.5 萬名額度已核發完,未來會視聘僱狀況再考慮是否申請增加額度。

國土署官員也說明,鼓勵營造業者讓一般營造移工轉為中階技術工作者,轉任空出的原有名額,雇主可再申請聘僱新移工,依國土署原核定的額度計算,也就是中階移工不受1.5 萬名額限制。比如原先核定10 個名額,若有2 名轉任中階移工,則可再申請聘僱2 名新移工,但所聘僱的外國人總數仍應符合勞動部規定比率。

鼓勵轉中階 可釋出名額

按藍領審查標準附表規定,一般營造移工的雇主申請聘僱中階移工總人數不得超過前一年參加勞保聘用員工平均人數的7.5%(亦即核配比率30%乘以中階25%比率)。一般營造移工加上中階移工以及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外國人不得超過50%,但專案核定者則不計入。

勞動部勞發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陳昌邦則說明,一般營造移工雇主若要申請讓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或是轉任後原有名額重新招募,都會涉及雇主資格認定,比如申請轉任中階移工,則須依內政部作業要點,向國土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再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2024/4/19一般營造業申請移工資格認定函90天改為120 天

勞動部近日修改一般營造業申請招募許可的文件效期,從原本90天延長為 120 天。 依據目前一般營造業申請聘僱外國人的作業流程,雇主需先檢具公司近 3 年承攬業務、近 1 年聘僱本國人數量等資料,向國土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移工的招募許可。

前經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已核配額度的業者,若仍有移工聘僱之需求,必須在符合業績及聘僱一定人數的本國勞工等規範條件下,將可再向國土管理署提出增額核配申請,再進行分配。

有關引進移工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國土管理署將修正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調整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限比照營造業專案引進移工文件效期,從90日放寬為120日,以利業者有充分時間準備文件向勞動部辦理營造業移工初次招募及引進工作。

「一般營造業」引進申請移工,目前開放額度共 1 萬 5 千名,目前僅剩 2,314 個名額。原申請資格為承建公共工程者,若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1 億元以上、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或者工程契約在 5 千萬到 1 億之間,但同一家廠所有承建的公共工程案累計達 1 億元以上,就可以申請聘僱移工。而營造廠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金額達 2 億元以上、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就可以申請聘僱營造移工

核配比率基本上為 20%,但公共工程若依分級指標計算,總分達到 80 分以上,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

分級指標依據政府不同層級的「計畫」(如行政院核定工程比部會核定工程權重更高)、工程「特殊性」(如鐵路改建、機場航廈的特殊性高逾港灣、隧道)、以及工程「規模」(是否為都市計畫區內也影響級別判定)來區分。計畫級別佔 30%,特殊性級別佔 40%,而規模級別則佔 30%,三項指標相乘即為總分。

營造業近來受到缺工之苦,雖然原本營造業可以專案聘僱外勞移工(專案資格 : 個別公共工程1億元以上、工期1年半以上公共工程),因為需要一定規模以上,一般民宅或規模較小的工程等仍不得使用移工。此次放寬營造業只要3年內平均承攬達1000萬元以上就可以聘僱移工,對於營造業來說並不受用,所以決議營造業首波開放8000名。

國內學者擔憂,營造業若開放可以聘僱營造外勞,要避免雇主用移工壓低本國人薪資,建議適度提高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說明營建業人力供需會滾動檢討,也要求要先以合理薪資招募本國人,並按核配比計算,應不致影響本國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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