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災後重建:外籍營造工調派新制懶人包
一、 政策背景
為因應丹娜絲颱風對雲嘉南地區造成的住宅損毀,勞動部於 114 年 8 月 1 日 發布並施行新基準,旨在透過彈性人力調度,加速災區復原。
二、 調派規定重大突破
過去公共工程營造移工僅限於不同公共工程間調派,本次修正開放了**「跨界」**支援:
| 類型 | 調派對象與條件 | 許可程序 |
| 公共工程 (甲工程) | 承攬受災戶修繕工程時,可指派原公共工程移工至災區(乙工程)。 | 免經許可,逕行調派。 |
| 一般營造工程 | 營造廠與災民簽訂重建/修繕契約後即可指派。 | 依現行規定執行。 |
三、 法規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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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基礎: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 10 款工作者之「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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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文: 營造類調派基準第六點第二款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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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例: 因應《災害防救法》之災害,打破「公共工程移工不得投入一般民宅工程」之限制,強化重建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