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6/11經濟部產發署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雇主應於2026/7/1-8/31受理期間內(郵戳為憑)將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送件至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本次預計開放名額為2,156名,逾額依分配原則優先核配。
特定工廠申請移工資格:
- 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產業符合可申請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
*不包含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且聘有移工,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得由勞動部核准聘僱移工之業者。
*獨資、合夥、公司或農民團體,應就同一廠場一次提出申請,申請案件經認定後,不得申請變更。
特定工廠核配移工人數計算標準:
依特定工廠登記之同一勞保證號於2025/06-2026/05間勞工保險平均人數乘以核配比率。
特定工廠移工優先核配原則:
- 提出申請時一併聲明移工居住地點"未"居住於特定登記工廠內。(廠住分離)
- 申請日前2年內,工作場所未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 申請日前2年內,未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處罰。
*符合優先分配資格之核配總人數逾移工可分配名額時,應按申請者核配移工人數,乘以移工可分配名額之比率,取其整數值核配;如有餘額,依計算結果之小數位由高至低依序分配。小數位相同時,以申請者勞工保險平均人數較高者優先核配。
特定工廠移工申請應備文件:
- 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案件機器設備清單
- 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 申請者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經濟部日前與勞動部達成共識,調整「特定工廠移工資格認定函」效期為90日。經濟部表示,業者如未於效期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申請,原核配名額將自動失效,並回流後重新開放予有實際需求的業者申請,以落實配額活用目標。因應特定工廠業者人力需求,勞動部於112年提供總量6,000名移工配額供特定工廠申請聘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於113年及114年受理並完成審核後,已將全數移工名額核配完畢。然而,據統計資料,目前已取得配額業者約有半數尚未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以致配額無法充份運用,更影響後續經濟部為業者爭取新額度之時程。
為提升移工配額使用效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於115年1月20日公告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將認定函效期調整為90日;並同步調整113年及114年已取得認定函的特定工廠業者,其認定函效期統一至115年4月24日失效。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呼籲,已獲核配移工名額的特定工廠業者,請務必於115年4月23日(含)前,備妥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申請,以免影響自身用人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服務專線0800-035-056,將有專人提供諮詢協助。
特定工廠再次申請移工條件放寬
另115年1月9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修正要點,針對特定工廠申請移工允許「再次申請」有再放寬。
第二點修正: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署提列申請案件,案件如經本署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再次申請:修正第三款、增加第四款
【臨登轉特登】(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曾聘有移工,且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六取得特定廠登記,其原取得本署處分函符合前款規定,有再次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特登】 (四)原取得工廠登記業者,曾聘有移工,且已以包含「原工廠登記範圍及新增範圍在內」 之整體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其原取得本署處分函符合第二款規定者。
修正後,只要證明過去曾有聘僱事實,即可依據新規定再次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