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納管工廠案件多雇主調派許可期限 勞動部同意再延1 年

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的案件數龐大,截至目前地方政府審核納管工廠僅完成 6 成,鑒於調派規定,該類雇主調派許可最長不得超過 2 年,期限將至,經濟部建議再延長 1 年,勞動部同意該雇主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 115 3 19 日。
根據「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第五項「製造工作」第(二)點第4款第(3)目之規定略以,若雇主於規定期限內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輔導改善計畫,雖尚未經審查核定,但只要取得以下文件:一、地方政府開具之受理改善計畫證明文件;二、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符合消防標準;三、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開立之合格檢修申報書,即可檢附上述資料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辦理變更所聘僱移工之工作場所,以從事製造工作。惟該項許可之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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