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何時辦理離境備查

為釐清雇主應於何時辦理離境備查,勞動部特訂定明確原則:

一、若外國人雖離境但未聲明放棄轉換權利,亦未再入境,雇主須待 60 日轉換期間屆滿後,方可辦理離境備查,並檢附「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51 離境備查),出國原因註記為「其他(OTH)-轉換間屆滿無新雇主承接」。

二、外國人如於離境前即明確表示不再入境並出具簽名之切結書或說明書,載明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權利,雇主即可於其離境後立即辦理備查,並檢附上述文件及申請書,出國原因註記為「外國人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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