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外勞移工專班處理原則
1、 講師資格:依訓練規則第35條及同規則附表十五規定。
2、 授課方式:依訓練規則第28條第1項規定,講師主以中文方式授課,翻譯人員依外勞移工母語即席轉譯為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或菲律賓語(英語),且每班次以單一國籍(外語)方式辦理。
3、 課程時數:學科課程時數至少增加50%,術科實習時數無須增加。
4、 課程教材:以勞動部統一編製之最新版中文教材為主,輔以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或菲律賓語(英語)之教材精要或補充資料。
5、 另訓練規則第17條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或同規則第18條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外籍移工專班,其訓練單位資格、授課方式、課程時數及教材宜比照本原則辦理。
附表、訓練單位辦理外籍移工專班之職類及時數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