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本國勞工之求才期間為至少 7 日

勞動部 112 年 5 月 30 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第 17 條與 42 條規定,調整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本國勞工之求才期間為至少 7 日。

公告新增第 17 條第一項所定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至少 7 日,以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 60 日內,向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據以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

About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