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外勞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 112 年 5 月 25 日預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 60 天。內政部修法說明,針對停留、延期停留、居留、延期居留及永久居留等相關規定,提出修正草案。外勞同時核予同外僑居留證期限之多次重入國許可,以便利外國人在臺居留期間,每次出入國無須逐次申請重入國許可。惟外籍移工仍須於每次出國前,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方能據以入國。

一、放寬外國人有在臺灣地區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親屬,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

二、放寬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外國人年齡在18歲以上,並符合一定情形,增列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三、放寬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得申請延期居留1年,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1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2年。

四、放寬外國人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就學之人員,其外僑居留證不受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1年之限制。

五、增訂外國人居留期限屆滿或居留原因消失,有本辦法第3條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酌予延長其出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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